总结与归纳一:一审终审的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一审终审;
2.调解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3.裁定书一般情况下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除外);
4.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裁判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再审;
5.小额诉讼的程序不能上诉(包括其中的实体判决和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
注意:原《婚姻法解释(一)》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审终审",但该规定已经废止,不再适用。所以根据现行有效的规定,一审终审的情形只有上述五个。
总结与归纳二:对文书的救济方式:
上诉: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
同级复议:回避、保全、先予执行
上级复议:罚款、拘留、执行管辖异议,执行行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