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因素
1.法制建设方面:
1.关于社区基金会的相关法案和条例未出台。“条例 ” 中对 “基金会 ” 的概念把握过于宏观和宽泛,没有考虑到私人基金会,企业基金会,社区基金会等不同类型的基金会组织的都有特征和运作特点。 为配合城市社区自治的开展,关于社区基金管理的相关法案和条例应当尽快出台 。
措施:进一步优化出台社区基金会的相关法案与条例。在了解各不同类型基金会组织的特征与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实事求是,一切从社区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出发,把宏观“基金会”与微观的社区基金会的角度结合起来,制定并出台符合社区基金管理实际情况的相关法案与条例,使得法案与条例能够及时科学的发挥对基金会事业的作用。
2.双重管理叠高了准入门槛,组织合法性难以取得。在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管理的主要原则有三条:一是登记管理原则预防制原则,就是指在中国非政府组织如果不登记,就是非法组织,没有法律地位,没有身份;二是双重管理原则,就是指非政府组织都接受两个单位的直接监督管理,在登记环节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最终审批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初审。在管理环节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基金会 、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罚。 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 、监督基金会、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 、 其他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作为一项基本的民间管理的基本制度,这项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但是,如何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重点问题,如何在频繁的行政体制改革中,找到稳定的业务主管单位依然是悬而未决的事情;三是限制竞争原则,即相同相似的组织只能成立一个。这说明我国非政府组织是一种控制型管理的取向。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基金会的发展。尤其考虑到我国经济总体实力以及民间捐赠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都与美国有相当之距离,过高的准入门槛对我国基金会发展所起到的阻滞作用就更加明显。由于社区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区居民、家庭,以及企业捐赠,募捐区域相对较小,资金体量在短期内也不会很大,因此,对于此类基金会来说,其准入门槛应当比其他类型基金会还要低。
在现阶段总体性控制背景下,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管理的逻辑也导致了社区基金会管理制度呈现出与实践环节的脱节,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滞后性制度生产的权宜性和碎片化特征,导致大多数社会组织无法形成基于稳定透明制度的长远发展预期很多社区基金会为了弥补合法性,也制造出某种国家权威支持与认可的景象,邀请现任或已退休的政府官员担任领导职务,或出席各种活动,以显示出受到体制内认可的事实,从而取得组织的合法性。
措施:优化管理门槛,引导组织合法性经营。一方面针对双重管理准入门槛高,管理没有重点的问题,政府要优化管理准入门槛,可以通过竞选或者民意投票的方式来优化准入门槛,同时要确定一个专有部门来管理,规定社区基金会在遵守相关细则的基础上可以自行处理事务。另一方面政府要设立专门及时联系社区的通道,使得二者的管理制度与实际相互联系,政策方面从实际出发来制定,及时宣传社区基金会的项目,使得社区基金会形象具有合法性与权威性。
3.缺少对于捐助社区基金的赢利性企业的相关税收减免政策。一九六九年的美国税法改革大大刺激了众多企业的捐助热情。在此,我国也应当借鉴国外的鼓励性财政税收征的的经验,以政策来刺激社会各类赢利性组织的捐赠热情,在这个方面,我们还做得很不够 。 所以说,立法规范我国基金会特别是社区基金会发展的道路还很长。 但是,它必然是我国社区基金会健康发展的核心保障机制。
措施:完善我国相关政策,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现阶段,我国社区基金会事业的建设还没有那么完善,资金一味依赖政府支持,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所以要建立以社区基金会以核心,居民为主体,企业,政府积极辅助参与的目标,同时政府规定企业可通过对参与社区建设的活跃度来获取相关方面的税收减免政策,特别是支持企业对社区基金会的捐赠,使得社区基金会能够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支撑运行。
4.政府缺少对基金会商业行为的规定。政府对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并没有明确反对,但也没有明确支持,要求基金会的投资要符合安全、稳健等基本条件。实践中,安全和稳健的投资要求往往意味着基金会只能将其资金存入银行,以获得远低于市场平均投资回报率的存储利息。显然,这对于基金会本身的可持续发展相当不利。
措施:政府对基金会投资的优化建议。由于基金会的基金对于社区基金会来说十分重要,这一点政府也要求基金会投资时要符合安全,稳定等基本条件,所以在这个的基础上要规定投资回报率要高于限定的投资回报率才可以进行投资,并且基金会投资之前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完整性的调研与向政府申请,才可进行投资,降低投资风险性,保证收益的科学性。
2.社会环境方面:
1.在我们国家,公民的慈善精神普遍弱化,社区居民对社区基金会参与不足。社区基金会作为社区发展的新领袖,其核心、要义是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主导模式下的基金会由政府助推成立、运作,社区居民没有参与到社区基金会的筹备工作中来。社区基金会是新生事物,大多数社区居民的公益观念较弱,居民对社区基金会的组织形式了解少,在这种情形下获得居民的捐赠是有困难的。企业主导模式的社区基金会在中国很少,而且企业具有趋利性,这种模式在中国的推广是有困难与不符合当前国情的。居民主导的治理模式能够很好调动社区居民的参与度,但是政府关注的缺乏,不利于形式政府与居民共治的居民,不利于社区治理效率的提高。因此,尽管政府主导的社区基金会模式有其缺焰,但是目前而言,是最符合当下中国国情的发展模式。政府主导的社区基金会模式有利于政府转变其职能,形成聚集社区资源的平台。社区基金会作为社区新领袖,与政府携手合作,采取一定的方式来増加居民对社区事业的关切,増强居民对社区事业的参与度,最终促成政府与居民共同参与社区治理的局面。
措施:提高社区居民参与度。针对目前我国公民慈善精神弱化的现状,政府要通过企业、居民,政府三大途径来加大宣传公益文化与社区基金会,弘扬公益精神,让居民意识公益文化的主要代表是社区基金会,了解到社区基金会的性质与内涵,接着通过相关途径引导居民参与社区基金会的建设与发展,慢慢的扩大居民对社区基金会的忠诚度与重要性,提高居民对社区事业的参与度,形成居民独立建设社区基金会事业,政府在旁边引导监督的良好局面。
2.社区过度行政化,独立性弱。相较于以社群自主意识和实践为依托的美国社区基金会,其在发起、资金募集、项目遴选、决策执行等方面突显的民间自发性,而中国现有社区基金会主却要采取政府主导的培养模式。在此种模式下,社区基金会的独立性较弱,一是社区基金会资金过度依赖政府和企业由于社区基金会资金筹措专业性较差渠道单一,因此主要依靠政府和企业的资助。二是社区基金会日常管理和项目运作过程中,其行政化色彩也较为浓厚基层政府过多的干预项目运作和资金使用情况在此种情况下,社区基金会理事不能自主决策,严重制约了社区基金会的发展。
措施:政府下放权限,培养社区基金会独立。首先,针对我国现有社区过度依赖政府的现状,一是政府培养社区居民对于如何运行项目经验,引导社区居民多方面筹资的渠道与提高专业筹资技能,增强社区独立筹资能力。二是政府减少对社区基金会制定相关原则与细则,让社区遵守原则与细则下自由处理自己的事物,给予社区基金会相关方面的决策权与处理权,发挥广大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引导更多的居民积极参与。
3.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尽管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对包括基金会在内的公益机构的支持力度,但是,对于数量庞大的公益机构来说,这些支持实属杯水车薪。不仅如此,政府在选择支持对象时也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现象。单就对基金会的资金支持来说,最近的数据显示,2014 年只有 1%的政府补助金流入到民间背景的基金会。这种情况对于中国基金会行业的发展来说非常不利,与我国政府推动基金会发展的政策导向也不相吻合。
措施:进一步优化补足基金管理与分配。现阶段尽管政府加大对公益组织的支持力度,然而却只有1%的政府补助金给到基金会,所以一方面要加强对政府补助金的管理监督,备案用到政府补助金的相关信息,避免腐败土壤的滋生。另一方面根据公益组织的大大小小部分类型与社区居民的活跃度按一定比例分配政府补助金。
从总体上来看,全社会的氛围还没有形成,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的能力不足,资金的支持和保障缺乏可持续性,尤其是社会投入的经费保障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由此导致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仍处在初级阶段,不仅数量少,规模小,并且绝大部分社区社会组织是政府出资支持培育出来的,在社区公益资源转化过程中还不能形成有效的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