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近140万购房,还成被告,估计你看到这里,脑袋瓜肯定会冒出一个问号:这怎么回事呀?
为了弄清楚怎么回事,我们来梳理一下事件发生的经过:
2012年,孔女士母亲在深圳市港澳八号(后改名为:港丰大厦)购买了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开发商为A公司,后改名B公司。房子的户主写的是孔女士;
2013年8月8日前,孔女士陆续支付了首付款共计675687元,并于2013年8月17日支付地价款49540元,合计725227元;
此后,孔女士出国到澳大利亚学习;
2019年底,孔女士因母亲生病去世回国处理后事,找到联合开发该楼盘的C公司,要求办理房产证,但开发商以未缴清房价款为由拒绝办理;
2020年4月1日孔女士到深圳,将剩下的67万交给了C公司,并拿到了收据,但开发商还是不能将房产证办下来;
经孔女士了解,因B公司和C公司拖欠建筑商D公司的工程款本金54551462元及相关违约金,2013年其所购房屋就被D公司申请查封,且继续查封至今;
因此,孔女士委托律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法院经过调查后,裁定对她所购买的房产的查封中止执行,并出具《执行裁定书》;
2020年8月,D公司将孔女士、B公司和C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C公司在查封期间擅自收取孔女士支付的尾款是违规行为,不能视为支付购房款,同时要求撤销此前的《执行裁定书》;一审法院支持了D公司请求。
目前,孔女士已经提请了二审。
事情的大概经过就是这样的。
站在孔女士的角度来看这件事,肯定是不合理的:我都把房子的全款支付了,我不仅没有拿到房产证,还被起诉到法庭,这哪有天理良心?
站在建筑商D公司的角度来看这件事,却是合理的:开发商欠我工程款,我查封开发商房子(因未过户,房子登记在开发商名下),要求开发商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开发商想搞小动作,将查封财产变卖或抽逃,损害我的利益,肯定要维权。
建筑商D公司的心理,我是完全能够理解的。因为我曾经碰到过同样的事,曾经也因为要拍卖查封的房产,而主张过小业主购房合同无效的事。
可以说,这件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事情的发展到底会往哪个方向走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因此,从公平角度来讲,该案件二审,大概率会支持孔女士,判决该房屋归孔女士所有,并终止查封执行。
从该案中,我们得到的购房经验,总结起来有以下几条:
首先:在签订认购书后,要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缴纳首付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认购书不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约定非常简单的话,还有可能被认定为预定合同,即预定在某个时间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你未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就有可能失效。
其次,在支付购房款(含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后,须向开发商索要发票或有效收据并保存好。这是你履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后,申请交付房屋权利的有力证据。
然后,在房屋交付后,须催促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好不动产权证,这才是对抗第三人,排除第三人妨碍的最有力的证据。
最后,如果开发商迟迟办理不了不动产权证,你一定要去了解清楚原因和情况,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