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16号公告)后,很多小伙伴表示对7月1日以后的开票及报销工作充满了担心,小简今天就为大家进行一些简单的分析并将一些代表性的问题整理出来,希望可以对大家有一些帮助哦~
首先我们可以了解一下16号公告:
16号公告的对象: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16号公告对纳税人的影响:实际生活中,大多数纳税人取得发票时会要求销售方在票据抬头填写付款方全称,但对“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未引起足够重视。但仍有少部分规范的企业纳税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销售方向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所有栏目填写齐全(当然包括“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这可能会被认为吹毛求疵,16号公告的出台对这少部分企业纳税人肯定是有利,以后说服卖家就有理由了。
下面小简找到一些大家常见的问题:
问题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强制规定?
答:16号公告的核心内容即为:企业纳税人自2017年7月1日起,作为货物或服务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开票方未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此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在16号公告中“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这种表达就是强制的意思。
问题二: 增值税普通发票本来就不能抵扣,不存在不能计税,不能退税、不能抵免的问题啊,“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这句话是不是描述有错?
答: 餐费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税款,但是合理范围内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且,即使是超出规定范围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了总要报账的,按规定缴纳25%或者15%的企业所得税,报账时也是需要发票等税收凭证的。所以“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这句话并没有错。
问题三:发票上要填写税号了,那其他栏目如填写地址,电话,开户行是否要填写?
答: 现行法规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目前未作强制要求。
问题四: 我们是蔬菜店,我以前开票就是蔬菜或者粮油。现在这个规定出来,以后我怎么开票?一根葱?一袋食盐??
答: 16号公告的出台,主要是针对电商时代,很多企业在网上销售,开具发票的摘要品类是事先预设的,由消费者自行选择,比如“”办公用品”、“材料一批”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这是一个漏洞。税务机关强调:企业必须确保销售系统与增值税发票开具内容之间保持一致,不能让消费者自行变更品类。国家税务机关早就制定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该规范明确了4000多个销售产品和服务的明细。企业开具发票应按该规范填写,销售什么开具什么,并适用标准、规范的摘要名称。
问题五: 我们的业务是真实的办公用品,只是没有开的那么细致,我有出库单做账,金额和发票都是一致的,我税交够了,有必要开得那么细致吗?或者: 我另外用电子表格打了明细,只是没从开票系统打,这样也不可以吗?
答: 按照真实业务开具发票内容是应该做的,如果不这么做就是“虚开发票”!不管是内控管理还是从税务管理角度来理解,不管金额大小,办公费都应该开具清单。数量少就直接在发票上列明具体品名,如胶水、回形针、订书机等;数量多就附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单必须从税控系统出具!
问题六: 那以后发票都不可以写“办公用品”了吗?
答: 16号公告针对的是笼统开票行为,比如“”办公用品”、“材料一批”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但并不是说“办公用品”发票就一定不能再开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有一个明细类别是“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因此,发票摘要写“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范的。
问题七: 那么可以开具“礼品”发票吗?
答: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并没有“礼品”这个类别,企业卖什么必须开具什么,不能笼统写“礼品”。例如礼品是红酒、茶叶等就如实开具。
问题八: 如果在7月份报销的单据里面,有6月份开具的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在7月份作为税收凭证吗?
答: 可以的。以开票日期为准,开票日期为7月1日之后的,必须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
不知道这些问题有没有帮助到小伙伴们,如果大家有什么独到的见解也可以联系小简,一起分享新鲜财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