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 人活着 子女要做“遗产继承权”的处理,合适吗?
今天,喜马认识的一位70多岁的大姐,微信上问我这样的问题,我压抑住心中的愤怒(这都是些什么孩子),耐心的给她指点。
原来,老两口在十几二十年前协议离婚,不离家。当时说好的,房子归女方所有和居住,将来房子归两个女儿。男方离开家。但后来事实上,男女双方为了面子,居住在一个屋檐下,分居两室,男方没离开家。后来老了,男女双方先后生病了。男方生病时女方照样到医院和在家照顾男方,后来男方病好了。而一两年后女方生病(癌症)男方没去医院照顾。女儿和女婿们分别去医院照顾,后来女方也分别在两个女儿家阶段性的生活过,女儿女婿们也是有照顾她的。后来女方分别在生活上与女儿女婿们发生矛盾,先后从两个女儿家离开过。再后来回到自己原来的住处。
现在,女儿用担心父母过世后,父亲的亲戚们(父亲一个哥哥和一个侄儿)分遗产为由,想让母亲做遗产继承权的处理。当时的房产证上是男方的姓名,没有女方名字。现在女方想把自己的名字添加到房产证上去。当时离婚时说好房子归女方所有和居住,给男方5万元钱(当时女方没给这5万元钱,而男方已经居住了很多年。房证上没有女方的名字,就这样稀里糊涂的过了一、二十年了。);女方过世后房子归女儿们。
目前,女方想把房产证加上自己的名字。还有问到:做不做这个遗产继承权的处理?
我不是律师,不是很懂得法律。但是,就是这样有些混乱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法律上是离婚关系,实际上是“分居”关系。父母子女的感情关系不是很和谐融洽,但是也有生活中的互相来往和互相照顾。但责任和义务分的不是很清。
我的建议:首先可以咨询一下律师,了解一下有关“遗产继承权”的内容,还有房产证的相关内容。自己心中有数,避免亲子关系过分恶化和疏远。
能够商量协议离婚(有协议书)的男女双方,把女方名字添加到房证上(或者之后把房证上真正的房证主人女方名字保留下来),这是最好的。
其次,告诉女儿们,谁对父母有生之年尽心尽力、尽职尽责,谁就有权利继承遗产,否则,房子留给赡养父母的子女(放话给女儿女婿们,便于他们好好照顾老人,为了自己的既得利益)。
再者,我是不建议在男女双方都活着,都在房子里居住的情况下,做这个“遗产继承权”的处理的。孩子们“担心父亲的亲人们分割遗产”,这份私心,实在是有些多余了。或者也就是哄骗一下母亲罢了。
因为:遗产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所以根本没有这种可能。
对于这位大姐的问题,我觉得并不是什么大事。如果说有事,那应该是“情与法”的问题。也就是说,她既想维护自己有生之年的生活和生命的安全延续保障,又想不伤害孩子的感情,其实也是通过过往的分别生活和共同生活的一些经历分析判断出:久病床前无孝子。还有一点:谁都不如自己可靠。
因为,她一个月的退休金是3000多元,而吃抗癌抑癌药物每月需要5000多元。所以她心里没底是正常的。另外,在她看病和出院治疗在女儿们家中生活期间,女儿女婿们对她的照顾和态度,可能也是没有给她足够的信任吧。所以她的担心是正常的。不过,她依然在为了女儿们的未来,从离婚、分居的前夫那里尽量为女儿们“管一下钱”---目的是希望女儿们未来能够有所继承,避免老头子把钱都被别人骗走,据说已经被骗走十多万了。
对此,各位看官有何观点?欢迎评论区发表。(评论区附图可以参考继承顺序法律规定。)
2021.9.27. 周一 阴历辛丑年八月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