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读感悟丨请放开我!我还能学!

学习请不留余力!

         有句话说得好,“活到老,学到老”,尽管已经离开校园,但是当了那么多年学生,你真的会学习吗?

         是不是端起教材、书本从头看到尾,你就能学会一项新技能?

         是不是托着腮帮、目不转睛盯着老师你就能掌握所学?

          是不是直接拿起题本拿起练习刷刷刷就能取得高分?……

         走过那么多弯路,我可以负责地告诉你,并不是哟!

         来,让我们直奔主题《学会学习》,三个方法让学习过程更高效!

请甩给老板


001.概念法

         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常常会碰到各种各样的新问题、新事物、特别是在新领域中,我们甚至会遇到一些以往生活经验中重来都没有接触过的内容,比如学习数学的时候,老师说,今天我们来学习如何解方程,今天我们来学习代数,今天我们来学习如何证明两条线的平行关系,今天我们来学习画反比例函数……看,数学就是这么一门神奇的学科,字都懂,凑在一起的时候就不知所云了!那此时老师就会开始给大家讲概念,讲讲什么是方程,什么是代数,什么是反比例函数,什么是我在面对N脸懵逼的学生还能继续讲课的勇气……

        人类在认识过程中,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把所感知的事物的共同本质特点抽象出来,加以概括,是我们学习中必然要经历的阶段。那我们要对一个事物有全面夯实的认识,必须对它的内在有所把握,因此用概念描述它的同时也培养了我们的洞察力。

         概念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事情的本质,而不是仅仅只是记住这件事情。

         具体说来,两步走:

Step 1: 对概念进行定义

         比如民法中有个概念,叫“无因管理”,指的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那对无因管理这个概念下完定义以后,我们在头脑中就有一个初步的认识了,接下来就可以进行更进一步的学习。

Step 2: 描述这个概念的应用场景

         什么情况下会产生无因管理呢?那我们要脑补一系列的场景来辅助理解了,毕竟考试中就经常会给出各种案例让我们判断某行为是某人的义务,还是属于无因管理,在这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效果要如何评价等。

         举个栗子!

         甲见邻屋失火,拿着水桶去救火,身体被烧伤。经查,房屋是乙的,出租给了丙,抵押给了丁,在戊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

         那么判断一下,甲的救火行为和谁可以成立无因管理呢?文末揭晓~

         通过不断地结合场景,可以巩固自己对新知识的理解和运用!所以仅仅背概念还不够噢,要用起来!用起来!

沉迷学习



002.模仿法

         我认为,模仿其实是一种捷径,学习离不开模仿,小时候学画画,学语言都是从模仿开始的。

         记得小时候学习书法,老师在课堂上跟我们讲解了书法的一些基本内容,例如最基本的坐姿,握笔,做到“头正、身直、臂开、足安”,再讲解一些书法的入门知识,然后,老师会让我们到书店选择一本名家的并且是喜爱的字帖回来,认真临摹,最后不断练习,掌握写书法的技能。

         通过临摹,我们观察出名家落笔轻重、字形结构等,就如“丨”(竖),这个笔画什么时候写悬针竖,什么时候写垂露竖,这些笔画技巧也是我们可以在不断的模仿和练习而掌握的。

         康熙的天下第一福闻名于世,他所书的这个“福”字不同于民间常用的饱满方正,字形窄而狭长,为瘦(音谐“寿”),民间称“长寿福”。这个“福”字,右半部整好是王羲之《兰亭序》中“寿”字的写法,所以康熙把“福”“寿”二字合为一字书写,即是模仿了书法名家王羲之的作品,也加入了自己的独特创作。

         不得不说模仿大法好呀,模仿加创作,甚至可以碰撞出超越前人的火花,模仿不等于抄袭,最终目的是学而不同,成就自我,超越自我。

福字碑



003.限定法

         限定什么呢?

         限定自己的行动范围。

         学习时我们需要广泛阅读、涉猎,帮助我们对问题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但这并不是说你掌握了学习方法,就等于开了挂,研究学问、提升技能,靠的还是一个“专”字,我们可以有很多的兴趣爱好,但是“专业”仅能是一个,而且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在实实在在掌握一门技能的时候,只能做到专事专办,三心二意并不会让事情变得容易!

         限定自己的行动范围,不是不去尝试,而是做出选择以后,集中所有力量,单点突破,最大化自己的学习成果。

学习到无法自拔!



          让我用作者斋藤孝的这句话结尾吧:

只要找到适合自己的方法,学习就会变得非常有意思。你会变得越来越有自信、越来越有毅力,你的世界也会变得更加多元化。

差点忘了文中案例!~

        由于无因管理有四个要件,管理他人事务,具有管理的意思,无法定和约定义务以及管理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因此:

        甲的救火行为同时管理了乙、丙、丁、戊的事务。甲、乙和甲、丙之间均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但甲对丁、戊的事务缺乏管理的意思,因此,甲、丁和甲、戊之间不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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