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法不足以自行,
徒善不足以从政。
法治乃权力与权利的合理配置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依照法治的诸要素来认识、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思维与方式,这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理性思维方式,属于高级法律意识形态,具有体系化理论化的特征。
一是在问题的解决方式上,倡导说理论证,而非简单暴力,强调法律的正当性思维;
二是强调法律规则的优先性,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将合法性作为公权力行为的首要标准;
三是强调法律的程序价值,严格恪守法律程序性规定,对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要担责;
四是其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民权利,自动接受权力受限原则,树立以人为本观念,把人作为目的而不是功利工具,也就是人民至上、权利本位思想。
法律的作用就是约束国家权力,以保证公民的权利。公民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手段。国家权力的存在,是为了服务于公民权利。
公民和公民之间的关系,依靠民法等私法调整。而公民与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则依靠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公法调整。
面对公民的行为,法不禁止即自由。
哲学上讲,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人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愿望,达成自由目的。
就法和自由的关系而言,法是保障人们的自由,而不是限制人的自由的。法已确认保障人的自由为己任,所以“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法律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们的自由的。如果法限制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一种践踏,因此法必须确认尊重维护人的自由。
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则,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但要防止权利滥用,限制人们的下属行为:一是侵害他人自由的行为,二是侵害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法不禁止就是自由,只要法律未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人们尽可行为。
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己成为原则和标准。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说,每个人只要他不违背正义的法律,就应允许他去按照他的方式去追求他的利益。
面对国家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
对于公权力机关,凡是未经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都不是合法权力。它的基本原理,就是国家权力是手段,公民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的存在是为了公民更好地享有权利。
国家权力可以保护公民权利,但是国家权力本身也可能侵犯公民的权利,为了更好地享有权利,必须法律控制国家权力。
近代法治的精义在于控权,国家权力必须依靠法律控制,法律对国家权力的控制方式包,包括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应当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权责统一。这就要讲究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有两个价值:
第一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不遵守程序正义的法律活动,我们很难讲他最后的实体结果就是正义的;
第二程序正义还具有独立的价值,当实体正义无法以清晰和绝对的标准实现,程序正义对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明确权利和义务就变得更加重要。结果可能存争议,双方难以判定并感受到公平,但程序正义使双方完全可以看得到的公平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