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昨日,
2、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作价
根据2014年修订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登记机关不再要求非货币出资一律要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就是说,对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作价可以由股东协商一致确认。
事实上,在实践中,经常有非货币资产出资并未经过评估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还是给了出资方一个给予补正的机会。《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的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如果,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但是,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则无权请求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当事人另有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