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简单的案情
很早看过的,大概记得的事情经过,如有出入,烦请指出:
登州阿云案
宋神宗熙宁年间(1068—1086),登州(今山东蓬莱)贫民之女阿云在母亲死后服丧期未满之际,由尊长作主,将其许配给一个在当地以丑陋出名的韦姓男子。阿云嫌韦某长相丑陋,但又不知如何反抗,于是情急之下居然趁韦某晚上独自就寝于田舍之时带刀前去杀他。但因阿云力气太小,十余刀未能将韦某砍死,只断其一指。案发后,官府缉拿不到凶手,便怀疑是阿云所为,便将阿云抓起来审问。在将要动用刑讯时,阿云将作案动机与过程全盘招供。知县按照宋律之规以谋杀亲夫将阿云定罪死刑,具此上呈至知州。
二、一批负责的官员
登州知州许遵认为阿云订婚之时,尚在为其母服丧期未满之时,故阿云与韦某所订婚约之夫妻关系不能成立,且造成后果不大,罪不至死,并将此案上报朝廷。
审刑院、大理寺的官员也不是尸位素餐之徒,他们给出了专业的指导意见:阿云谋杀亲夫,虽是未遂,但依律当斩,遂处阿云死刑。
许遵得到大理寺的回复之后,并没有就此放弃,翻遍所有卷宗之后,居然找到一条宋神宗的手谕:在官吏传讯被告时,如果被告能主动供认犯罪事实,应该按自首论处,减二等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按照宋神宗的这个手谕判决此案,阿云只需要接受“徒”刑(坐牢)。
许遵以此为理由向大理寺上诉,大理寺官僚也顶住了皇帝御旨的压力,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依然维持原判。
就在似乎万事休矣之时,许遵从登州再次调回京城。而等待着他的职位,就是掌管天下刑名的大理寺卿。出任大理寺卿后,许遵按照自己的想法改判了阿云案,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个负责的知府赌上自己的政治前途做出这个动作,并非出自一己私欲,而是出于朴素的正义感。
但在许遵做出此等判决的同时,宋帝国的另一个职能部门也履行了他们的责任。那就是宋朝的纪检机构——御史台。御史上书皇帝,弹劾大理寺卿许遵,称其枉法——毕竟只能叫做“枉法”,因为没有任何“贪赃”与“徇私”。
至此,这件小到不能再小的案件送到了宋朝的最高统治者手中。
三、两个互相攻击的翰林
宋神宗向许遵问话,许遵一一回答,禀报了实情。生于深宫之中,长于妇人之手的宋神宗不知该如何决断,遂命当朝两大翰林讨论决断。这两大翰林都是世之人杰,人中龙凤,能力与人品全都出类拔萃。他们后来都成为了宋朝宰相,执宰天下,都深深的影响了宋朝的兴衰。可惜他们的政治观点却完全对立,无法上演一出“将相和”。这两人就是王安石,司马光。从这两人的谥号也可看出宋朝皇帝对其的器重。王安石谥“文”,司马光谥“文正”。
王安石支持许遵的观点,认为阿云当“徒”。
司马光支持大理寺的观点,认为阿云当斩。
可惜的是,当一件案子上升到这个高度,所有对错早已失去了本意。王安石支持许遵并非认为一个13岁的女孩儿罪不当死,司马光支持大理寺也绝不是想要捍卫宋朝的司法公正。在他们的争论背后,围绕的是另一个焦点——新法是否可以施行。
王安石提出的新法的最大支持者是皇帝,如果皇帝拥有律法的最终解释权,那么新法当然就有了实施的法律依据与正当性,所以他支持阿云当“徒”。
司马光作为新法坚定的反对派,自然不能让皇权完全凌驾于文官集团。所以他自然支持大理寺以及御史台。
四、一朝各自站队的文武
后面的事情就有点像是闹剧了。
由于司马光与王安石争执不下,宋神宗遂命其它翰林与大臣审议,其它的翰林们得出的结论是支持王安石。宋神宗审阅过后批了个“可”发给了审刑院,结果审刑院的官员们牛逼到连皇帝都不买账,联名上书要求再次与王安石辩论。结果越闹越大,连中书省跟枢密院的官员也搅了进来,各自就此事站队。
宋神宗想要结束这场争论,于是亲自对自己以前的关于自首的诏书做出详细的解释,界定了怎么就算自首,自首后怎么减刑,然后他将这个司法解释发给中书省,让中书省依此解释执行。结果中书省直接将皇帝的御旨驳回,称其违背律法,不予执行。
五、一个让人唏嘘的结局
中书省的不执行让宋神宗开始真的愤怒了。他直接下诏免除阿云的死罪,判其37年的有期徒刑。这场争执,以宋神宗与王安石的最终胜利而告终。
第二年,熙宁二年,王安石的新法开始在大宋施行。均输,青苗,募易,保甲等等新法开始行于天下。但宋朝是否因王安石新法而变强,至今仍有争论。不久宋神宗大赦天下,阿云得以提早出狱,死里逃生,被流放边关,最终结婚生子,似乎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
十六年后,元丰八年,宋神宗驾崩。年仅9岁的宋哲宗继位,其母高氏垂帘听政。已67岁的司马光得以拜相。“光为相,复申前议改焉”,所有新法都被以一种前所未有的速度废除。而在享受了十几年的平静时光之后,命运再次与阿云开了个玩笑。司马光下令将这个无足轻重的少女再次抓了起来,枭首示众。
我个人认为这并不是司马光因为十七年前的失败而怀恨在心,他并非如此量小之人。他是真的心怀天下,要摆出一个最强硬最彻底的反对新法的态度,而此时,在他眼里,一个普通女子的性命,又算得了什么呢?
一个普普通通的少女,十三岁之后,她若生,则代表新法存,她若死,则意味着新法亡。至于新法的存废跟宋朝兴盛与否的关系,则是另外一个宏大的话题了。
PS:如果阿云案发生在现在
出于职业习惯,下意识地会将案情放入当今的法律中予以评价:
从客观层面上讲,阿云造成了韦某受伤,所以按《刑法》规定应为伤害罪既遂。再从主观故意方面出发,由于其有杀人动机故意,所以按《刑法》规定应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由于阿云只进行了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但其实质上是一罪,为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阿云只伤了韦某的小手指,只算是轻伤,很明显阿云应该是故意杀人未遂更重,所以阿云所犯罪行为故意杀人罪未遂成立。
量刑方面,很重要的一点是阿云招供算不算是自首。自首则属于法定量刑情节,必须作为量刑考虑之要素,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构成自首的要件严格,其中必须是主动投案,再则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方才可以成立自首。阿云并未主动投案,所以她构不成自首。
综上,阿云罪名为故意杀人罪未遂;量刑上,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是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除人民检察院抗诉,或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重审的案件外,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任何人及其他机关均无权干预、重纠,重审、改判,或加刑。即使是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或申诉,亦不得加刑。这也就是所谓“上诉不加刑”的法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