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赚钱、守法、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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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一早,被多家网站“名校硕士贪小利涉走私37颗钻石 案值1.03亿元”的报道刷屏。
26日,广东珠海拱北海关通报称,该海关近日破获一宗走私超过6000颗钻石系列大案,摧毁3家网店,涉嫌招聘客户,再聘用包括香港大学生在内的港澳人士当“水货客”,将钻石走私到内地。经初步调查,这宗走私钻石大案的货值高达人民币1.03亿元。
据悉,该批走私钻石购自全球最大的在线销售珠宝零售商、美国Blue Nile钻石网站,因买家收货地址在内地,卖家便得加收17%的税费,于是涉案的3家网站便以“免税”作招徕,以港澳地区作为收货地址,由本人或其雇佣的学生、劳工等“水客”人身携带走私入境,继而通过内地的快递交付到买家手上。据当事人交代,每走私一枚钻石赚260元到1200元不等。
据拱北海关介绍,涉案当事人呈现“三高”现象:高学历、高收入、高颜值,其中3人是名校硕士,沈某和黄某是两家著名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沈某月薪3.6万元,黄某是公司海外销售部门的主管,父母是高校教授。
看到案值1.03亿元,就算非专业人士也能猜测到案情的严重性,不禁为涉案的几位年轻人扼腕叹息,明明有很好的个人发展前景,却为贪利断送了大好前程。
他们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但不知道严重程度。
走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刑法》第153条 走私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让我想起了2015年发生的“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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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的闫啸天原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学生,2014年7月,他在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和朋友王亚军在该村一树林内猎捕了12只燕隼。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之后,他通过网络发布将其余燕隼卖掉获利数千元。之后,他俩在该树林内又猎捕了4只燕隼及隼形目隼科动物,随后,两人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8月,闫啸天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警方指出,闫啸天二人在第一次询问中明确告诉民警自己卖的是阿尔穆隼和苍鹰,也知道这两种鸟类是受保护的动物。作为“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闫啸天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
审判书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在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中,“隼类(所有种)”10只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而根据《刑法》的相关条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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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朋友G君告知,缉私警到他们单位调查取证去了。因为单位的一名同事涉嫌在微信上贩卖象牙首饰,作为非法产业链上的一员,需要接受调查。次日,他在单位的工作也到了尽头。我还特意询问了一下,小伙子才20多岁,等待他的是铁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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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受过教育的人都应该知道这点,君子喜欢正道得到的财物,不要不义之财。
不要妄想着打擦边球,触碰法律高压线。这就要求我们大家提高警惕,具有判断分辨是非的能力,进而做出取舍决定。
PS:文章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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