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合同拒交社保,如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丨河西老杨头

社会现状 

以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甚至不签劳动合同在医疗美容、网络主播、销售等行业一种常见的用工现象。作为劳动者,你是否留意过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部分用人单位基于种种原因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其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何区别?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别再傻傻分不清楚,一文帮你搞定!

经典案例 

史某持有执业医师资格,于2017年11月23日进入M整形美容公司执业,从事医师职位。2017年至2018年4月工资为25000元,2018年5月之后工资为30000元。

2019年7月,M公司认为史某存在工作中诋毁公司,刺探客户隐私等行为,违反了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引起客户投诉。史某不认可相关情况,遂主动离职。但M公司认为史某不办理工作交接,未发放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20日工资,共计50000元。

史某于2020年1月10日向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未予受理。此后,史某于2020年1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M公司辩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史某未交接工作无法计算提成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史某与M公司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史某从事M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需遵守M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且史某提供的劳动亦是M公司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能够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M公司尚欠史某工资50000元,依法应予支付。

M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提交证据史某自2016年2月起社保记录缴纳单位为“L协和医院”,史某与L医院存在劳动关系;史某与M公司仅为协作关系。

史某答辩称,M公司拒绝给员工缴纳社保所以才找机构代缴社保。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应对建议 

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务关系取代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以避免承担多种用工责任如社保、工伤等用人成本;劳动者在面临不签劳动合同、以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很大的相似性,两者十分容易混淆。表面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但实质上有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主体不同。劳动合同一方是法人、组织,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双方不能同时为自然人。劳务合同可以单方或者双方同时是法人、组织、自然人。

待遇不同。劳务关系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了工资报酬外,还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雇主义务不同。劳务合同雇主义务由双方协商约定。劳动合同雇主则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承担社会保险等待遇,且需要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等强制性要求。

纠纷解决路径不同。劳务合同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诉讼解决。劳动合同纠纷需要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方能在法定期限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2、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但却实际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客观状态。一般而言,事实劳动关系有以下几个特征:

劳动关系已经发生。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付出一定的体力和智力完成工作内容。

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并遵循用人单位的工作纪律、规章制度。

欠缺形式要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中,史某与M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史某从事M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需遵守M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且史某提供的劳动亦是M公司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如前所述,认定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存在并不是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准。事实劳动关系虽缺少形式要件,但是仍然受到法律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种: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但是双方没有办理终止手续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擅自离职,但没有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举证以期望认定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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