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抄门”的一点看法

文/七月的岛

“涉抄门”近日沸沸扬扬,表面来看,和我没有直接关系,也没有来掺和的必要,但没有直接关系不等于没有关系。

作为简书大家庭的一员,我和所有用户一样,希望平台里有和谐的氛围,温婉的人情,而不是乌烟瘴气,鱼目混珠。

可是,这个事情气走了我班小朋友仰慕的“鄂佛歌”大神,我也不开心。

再说,在力所能及的时候,每个人都有责任为心中的正义尽一份力,哪怕只是绵薄之力。

在简书这样一个讲求真实的平台里,抄袭是令人不齿的,而抄袭还能既高调又无礼还能享受不明就里的粉丝追捧,则更加令人难以容忍。

“涉抄门”事件的两方,我都不认识,单纯就我看见的表明观点。

隐庐书斋 是否真的抄袭,无从查证,因为她已经把过往的几乎所有文章删除。

事实上,她是否真的抄袭,我想已经不用去解释,看过事情经过的读者,应该心中自有答案。

而且,事件发展到现在,核心问题已经不在于她是否真的抄袭,而在于她在面对红尘久客质疑的一来一往中,究竟隐藏了什么、遮盖了什么?她所宣称的正义,真的站在她这一方吗?

用我自己的语言还原一下本事件:

1. 几个月前,守护者联盟收到举报,说”隐庐书斋“涉嫌抄袭;

2. 联盟请”红尘久客“代为核查;

3. ”红尘久客”第一次核查了几篇文章,发现都能在网络上找到其他出处,但其认为抄袭证据尚为不足,暂时不了了之;

4. 几个月后,又有用户举报“隐庐书斋”涉嫌抄袭;

5. 联盟第二次请“红尘久客”代为核查;

6. ”红尘久客”这次随机选取文章核查时,发现几乎都有大段原文另有出处;

7. 5月8日,“红尘久客“发表文章《隐庐书斋,你是抄袭者还是创作者?》,表达自己的疑惑,希望”隐庐书斋“可以给予解释,并表示如果自己的质疑是错误的,将立即删除并公开道歉,而后,收到自称隐庐书斋“代表律师”的警告,如图:

抱歉,我真的没有看懂。

8. 隐庐书斋发文《隐庐书斋|在中国的土地上任何公民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回应,未正面提及是否抄袭,而是宣称要走法律途径,由律师出面解决,要求红尘久客提供其身份信息,以及质疑其抄袭的所有证据;

9. 5月16日,红尘久客发文《隐庐书斋|真正的抄袭癖好者》,详细列举隐庐书斋某篇文章几乎通篇引用的原文出处;

10. 5月17日早,隐庐书斋发文《隐庐书斋|红尘久客你可以公开道歉离开简书了,回复其<真正的抄袭癖好者>》,但文章并不是拿出自己原创证据,而是旁征博引就其引用的合理性做出辩解。

以上,是我眼里大致的事件全貌。

至于细节可能有出入,因为确实无暇去纠结。


其实事情并不复杂,但看隐庐书斋的几篇回复文章,着实令人迷惑,当这位“从事涉外金融工作,从事写作多年,运营多家平台账号”,文风中透露着“博古通今、通透知性”的美丽作家遇到一点质疑的时候,怎么会一下子文风突变,竟然让人脑海中不自觉浮现出一个叉腰骂街的中年妇女。

确实看不懂,很迷惑。


接下来,从规则的角度还原本事件,我是这样理解的:

1. 先来了解《简书社区管理规则》对违规行为的界定,包括: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内容:诽谤他人、泄露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破坏社区秩序的不友善行为:羞辱、谩骂、共计简书用户的行为;骚扰、恐吓、威胁、诽谤简书用户的行为;

抄袭行为:完全抄袭他人文章,或未注明来源转载他人文章;对他人的原创内容进行篡改、删减的抄袭行为……

针对以上违规行为,平台给出的处理办法如下:

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简书通过主动发现和接受用户举报两种方式发现社区违规行为。用户可以使用简书页面文章下方的「举报」功能或通过邮箱help@jianshu.com对涉嫌违规的行为和用户进行举报。违规的信息由简书根据本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关封号、锁文、禁评论等相关处理。简书可以随社区管理经验的不断丰富,不断完善本规定。

2. 守护者联盟为平台承认的民间自治组织,有一批自愿为维护平台风气做贡献的成员,根据平台用户提供的举报线索,核查违规行为,如查证属实,可以提交平台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3. 红尘久客 受联盟委派,负责本事件的查证工作,其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确有大量疑似抄袭内容,于是在有实际举证的前提下,发文提出自己的疑问,向隐庐书斋求解。

4. 隐庐书斋未作正面回应,宣称一切走法律途径,并要求红尘久客提供真实信息,列出所有质疑内容提供证据。

以上,是我目前了解的相关信息。

那么,红尘久客的行为合法吗?隐庐书斋宣称的走法律途径有依据么?

我的观点:

1. 红尘久客虽身为马来西亚人,但其基于简书平台发表的言论,可认定行为地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受我国法律管辖。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红尘久客虽并非我国公民,但我国作为法治国家,即使其面对我国公民的起诉,言论自由同样可以受到我国法律保护。

3. 红尘久客质疑隐庐书斋是否抄袭,是依据简书平台规则行使用户监督权利。

4. 红尘久客的本意是质疑隐庐书斋是否抄袭他人,而非指控隐庐书斋抄袭自己文章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利,没有责任承担提供隐庐书斋所有涉抄证据的义务。

5. 隐庐书斋的确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权,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那么,隐庐书斋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前提是她的人格权受到了侵害,在本事件中主要为“名誉权”,那么,什么是侵害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红尘久客的文章,是否含有侮辱、诽谤的内容?

先来看什么是侮辱、诽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个看上去就很严重了,这个事件中,侮辱的内容我没有注意到,是否诽谤可以继续分析:

那么是否构成诽谤的要件是:是否捏造事实?

红尘久客是在捏造事实吗?

他的文章中已经回答了。

所以,如有理有据,既无故意对人格的侮辱,也没有捏造事实的诽谤,并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至于隐庐书斋,我存有以下几点疑问:

1. 看了一篇她的文章,的确优秀,让我感到作者对生活,甚至对死生都有普通人难以到达的高度和领悟,着实钦佩。

那么已对生活如此看得通透的作者,头像照片又那么美,在我心中和飘飘仙子并无二致。

我想如此美好豁达的女子,即使在面对不实质疑的时候,应该也只是淡然一笑,心怀包容吧。

为何还要多此一举和去理那个二三流的写手呢?为这个不相干的人掉价,是不是有点可惜?

2. 作者创作过那么多深厚美好的文章,有如此让人艳羡的才华,又有那么多爱她捧她的粉丝,面对这种不入流的质疑时,大可不必动怒,我想那么多粉丝自会出来挡驾。

置之不理,一笑了之,至于别人是小丑也好,坏蛋也罢,自导自演的戏,看他自己怎样收场。

遭人妒忌和冤枉,不就是出名和才华横溢的某种代价吗?

3. 至于作者的律师,还真有几点不得其解:

这个一个不行,还有两个备用,是一种什么样的操作?不懂。

只知道,贵律师的法条是不是引用的有点偏?

堂堂《民法典》放在那里,侵犯名誉权的相关规定不作解释,偏偏去反复警告马来西亚公民请遵守我国法律,再三声明引用合理合法,义正严辞的普法侮辱和诽谤的区别是什么,然后找来《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让别人举证抄袭证据,网络安全也上来了,可能是我能力的问题,真的有点晕,那几个反复出现的法条我也没有看懂到底是想说明什么。

4. 我本来以为这位发信息的律师是假的,不过据说他因为抄袭被封号了,就先算他是真的吧。

这个律师我就更不懂了,平台的治理规则放着不用,直接拿出证据举报红尘久客污蔑诽谤让平台封他的号不就好了吗?为什么非要劝作者走法律程序?

难道他们不知道涉外法律的程序有多么复杂吗?难道是想多要点律师费?

再一想,他为什么不像人家明星大V的律师一样,光明正大的公开发一张盖着律所印章、自己本人亲笔签名的律师函警告侵权人,为什么还要发简信?

5. 这个律师不知道我们国家已经有《民法典》了吗?对于这种网络上的侵权责任,有很清楚的流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为什么不按照这个程序,偏偏要自己去开撕,不累吗?

6. 还有,作者的律师是不是太偷懒了,遇到这种问题,怎么可以让自己的当事人亲自上场?

律师的本份不是尽自己的一切力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吗?自己不写一份有理有据有水平的声明,非把作者推到前面来是不是不厚道?劳烦作者忙碌工作一天后还得深夜写文来自己证明清白,不负责!


就先写这些吧,我也算是尽力了,以上谨为个人观点。

清者自清,公道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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