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节 艾耶尔为私有语言辩护
维特根斯坦之后,对私有语言的讨论端绪丛出,即使掇其要点也非本文所能。本节选出艾耶尔(A.J.Ayer)的一篇文章来介绍一种为私有语言作辩护的理论。
艾耶尔认为私有语言是可能的。把维特根斯坦的驳议考察-番之后,他判定这些驳议的主要前提是:我们必须有一个靠得住的标准来确定我们是否正确地赋予一个符号以意义:换个角度这就等于要决定我们如何检验我们是否正确地理解了一个符号意义。艾耶尔认为这一前提不成立。
设我想查对是否记对了火车开出的时间,于是让时刻表上相关的一页现于脑海。这种检验当然不能保证无误。于是我再找一份时刻表来查证。但这同样不能提供绝对的保证:我必须相信自己的眼睛和时刻表上的数字。而在进一步取证于他人时我又必须相信我的听觉和他人说的话,等等。从这个例子艾耶尔看出两点可借以批驳维特根斯坦之处。(1)如果说脑海里的表格不能提供确证,手中的表格也不能。语词的意义问题是个一般问题,不特特对私有语言成为难题。(2)无论什么检验标准,我们总可以要求对它本身作检验,虽然在实际场合我们必须在某一点停下来承认一特定标准为可靠。熟悉艾耶尔一般哲学立场的读者知道他其实有一个最终标准。"若要担保我用词用得恰当,担保我用它指称的是'正确的'东西,归根到底还要靠我的感觉的供证。"这话已提示出,语词的意义问题其实对公共语言和私有语言并不是均等的,语词的意义归根到底是由"我的感觉"保障的。
人们会争辩说,对外部事物可以指点,别人可以观察到我指的东西,因而也就能明白我用以命名的语词的意义了。而私有感觉按定义就是观察不到的,而且也不能用其它公共语句来定义。所以为私有感觉命名的词就不能有意义。艾耶尔认为这番争辩暗设了两条道理。(1)如果观察不到一事物或与这事物自然联系着的东西,从逻辑上就不可能理解为这一事物命名的符号的意义。(2)若要使一符号有意义,就必须要求别人也能懂得这个符号。
艾耶尔用一个假想的故事来表明这两条都是错的。
让我们设想一个鲁滨逊。这个鲁滨逊幼时还未学会语言就飘落到一个荒岛上,而且后来被母狼之类的喂养大了。这个长成的鲁滨逊不能为岛上的事物命名吗?固然,独往独来,发明语言未见得必要。然而,"他为自己弄出一种语言,这在逻辑上绝不自相 矛盾。说到底,总得有某个人开始使用起符号来。……而我们并非不能设想这回事原本是一件纯私人的事业。"
只要接受了这一基本"设想",余下的便顺理成章。他既为草木鸟兽命名,也为他的私人感觉命名。没有同伴来评验他对词的用法,好在这种评验"并非不可或缺"。他自会使用这些词,只要他记住这些词所代表的是哪些东西。当然他有时可能弄错。他可能在复认感觉时弄错。但他同样可能在复认草木鸟兽时弄错。当然,为复认外界事物他可以保存一些样本以便将来比较,而在复认感觉时他只能依靠记忆了。不过,本节开始处已表明,验证总得停止在某处,停于记忆有何不可呢?其实,对语言学鲁滨逊来况外界事物和内在经验可能原没什么大区别。要之,大概不过是内在经验较为飘忽易逝。(艾耶尔恐怕没有任何积年的病痛或忧郁一类。)
礼拜五到来以后,内与外的区别变得重要起来,因为鲁滨逊可以用指点的办法教他识记草木鸟兽之名,却无法用同样方式乃至用任何方式教会他感觉之名。不过,既然这并不妨碍鲁滨逊自己理解自己的感觉名称,可见"他人是否能学会不是理解的先决条件。"
但礼拜五并非毫无指望学会鲁滨逊的感觉名称,因为用实指定义来教、学语词本来是种偶然的办法。艾耶尔甚至想像这两个人性气极近,乃至其一有一种私感时另一个也会有。但何以见得他们所具有的是同一感觉呢?艾耶尔反问"任何两个人在用一个词指称某种'公共'事物时又怎么会知道他们意指同一样东西呢?"他自答说:"只因为他们各自发现对方的反应是适当的。"这种验证不是绝对有效的,但哪里都没有绝对有效的验证。
到这里,艾耶尔进一步提出,公共和私有原没有不可逾越的界限。不止一入能看到同一张桌子,因而说桌子是公共对象。没有两个人能有同一个头疼,即使同样的头疼也是发生在两个头里的,因而说头疼是私有感觉。其实,所谓看到同一张桌子,也可说成每人各自看到一份"桌性感觉与料",这种感觉与料像头疼一样是分散在每个人那里的。反过来,也可说有一个共同的头疼,只不过每人分有这头疼而已。后一种说法诚然不大方便,但却提示出公共对象和私有对象本质上并无不同。而要把一种语言叫做私有语言并加以拒斥,却非要坚持公共和私有的本质区别。通常所谓观察同一事物(如桌子)实则是各自感觉各自的感觉与料。那我们就应当否认两个人能互相理解他们关于这一事物的议论吗?"断然不应当的。"由此及彼,我们也就不能否认互相理解有关私人感觉的语言。"如果我们坚持若要理解一个描述性命题就非得能观察到它所描述的东西,那么我们不仅得否认我们可能理解关于私人感觉的命题,而且还得否认关于过去的命题。"
我们或许可以这样概括艾耶尔的主张--在一个语言系统内,即使不是其全部语词,至少可以有一部分语词的意义是各人依其私人感觉确定的,但这并不妨碍人们仍然使用同一语言进行交流。
第4节 语词的意义
前几行的简要介绍应已摆明在"私有语言"这一题目下所讨论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一个语词或语句如何获得和具有意义?一个人是否能发明出一个语词而只有他知道或只有他能够知道这个语调的意义?一个人是否能发明出一套语言?语言是不是、能不能被发明出来?一个语词、特别是一个涉及内感的语词,其意义对每一个使用者是否相同?两个人用同一语词称谓的内感在什么憨义下相同,在什么意义下不同?一个人的感觉是否只属于这个人?一个人是否能真切地表达自己的感觉而使另一个人真切地了解这种感觉?等等。
这些问题几乎离不开:意义是什么?感觉的本性是怎样的?这两个问题不得到澄清,私有语言问题的讨论就不可能不带有某种混乱。反过来,私有语言的讨论也正迫使或尝试澄清这两个大问题。本文的最后这一节将把感觉本性的问题放过,而试从评点艾耶尔的立论出发向意义问题的深处推进一两步。
本文第1节应已表明,维特根斯坦在私有语言的讨论中首要关心的是语词意义问题而不是语词是否使用得正确的检验问题。艾耶尔从维也纳学派的传统出发,轻易把意义问题与验证问题等同起来了。验证原则虽是维氏本人在20年代末提出的,但他不久就放弃了把验证与意义等同起来的尝试。这与他不断清除其早期的图画论的努力相应。反过来,艾耶尔在把验证保持在中心地位的同时,就始终离不开指称论的窠臼。现在的问题却不在于记忆是否够可靠,不在于验证应当到哪一步停止,而在于验证必须以什么为前促,在于验证必须从哪里开始。维特根斯坦不是在诘问用表象记忆来验证是否够可靠,他是坚指出从表象到表象记忆根本就不是任何验证。因为意义不在表象里,即使感觉名称的意义也不。在公共对象与私有对象之间不存在语义方面的界限,这是艾耶尔的结论。但这同样也是维特根斯坦的主张。区别在于,艾耶尔认为语言是否私有是从对象是否私行得到澄清的,而这又是因为他把语言理解成了与对象一一对应的语词集合--公共对象的名称与私有对象的名称的集合。而对维氏来说。语词必须在语言系统中才具有指称的、即与对象对应的性质。而语言系统的公共性保障了语词所指的对象--无论公共的还是私有的--能得到公共的理解。
艾耶尔与维特根斯坦的争论基于对语言本质的根木不同的理解。我们不得不跳开一步来看待这场争论。
语言被认为处一种符号系统。一个语词相应地就是一个符号。有各种符号,如信号、标记、象征。各种符号的共同点似乎在于它们都表征、代表、指向某种相应的东西。可以说,符号本身没有什么实在性,它的存在的理由在于指向实在的东西。所以,语词的意义在于其指称或所指,也就成了很流行的意见。即使对指称论提出批评的人也常常没有从根本上抛开它。
信号标记等在动物界广泛地起作用。每个信号或标记指向某件事情或某件物体。我们说"事情或物体",但这两者是怎样区分的呢? 雨和下雨,风和刮风,狼和狼来了,兔子和猎物出现了,在实际场合中往往是一回事。把物和事分开,可能本来就是语言带来的结果:"狼"是一个词,指称一物;"狼来了"是句子,指一件事情。
词与句的关系问题--突出地表述为词与句孰在先的问题--曾引起经世纪的讨论;这讨论并不是要像鸡与蛋孰先那样兜圈子玩,而是想从词与句的关系入手澄清语言的本性。如果我们能代使用信号的动物设想,恐怕会想到它们首先关心的是事情而不是物体。如果语言从信号发展而来,如示疼的词句由疼痛的自然表达发展而来,那么,最近于信号的形式应是句子。
这讲法也有困难。句子是由词构成的,没有词哪儿来的句子?句和词互相依赖互相定义。这讲法虽圆巧,却没有把见识加深丝毫。于是提出了囫囵语(holophrase)。初时语言的基本单位类如句子,但还不曾充分分化为明确由词组成的。这种提法广泛地为语言发生史的研究者所接受。依此,在语言的发展中,囫囵语逐渐转变为由词汇构成的句子。
从信号到语句的转变也可以看成是事情囫囵地得到指示转变为事情被分解为互相联系着的各单元而得到指示。物体是这些单元中的一个主要门类。而名称之指物则是囫囵语转变为由词构成句子这一过程带来的可能性。语句像信号一样是指事的,但语句却不因而像教科书中定义的那样是表达完整意思的最小单位。因为语词就具有意义,也就是说具有完整的意思,--不完整的意思有什么意思呢?但同时,信号是表达一个意思的最小单位,又是一个最大单位,因为它对于事件是依存的,对于其它信号则是独立的。而语词之具有完整的意思却始终在于它可以构成句子这种可能性。于是可以说,语词不是"自然地"具有所指。
只有能组成句子的语词才能指物,这是说物是从事情分解而来的一个品类,却不是说一个语词在句子之外不能与一种物品相对应。显然,一个名称必须能不在句子中就独立地有所指,一个词必须能不在句子中就独立地具有意义,它才能被用来构成句子。但一个名称,如"狼"或"手"指称什么呢?这其实是个奇怪的问题。它们除了指称狼或手还能指称什么呢?被分解的不是囫囵语而是事情。而当事情以被分解为诸单元的联系的方式得到指示之时,囫囵语就成了由词构成的句子。语词之具有独立的意义在于包含在事情中的单元被独立地指示出来了。而独立的只可能是联系中的单元。从而我们必须坚持艾耶尔所要驳斥的主张之一:如果观察不到与一事物自然联系着的东西就不可能理解这一事物的名称的意义。因为一事物只有在这种联系中才能作为事物出现。艾耶尔的驳斥靠的是设想语言学鲁滨逊未受到这条法则的约束。这不是解决问题而是干脆回避了问题。
"狼"或"手"这些词并不代表一切狼或一切手的共相,否则就没人敢说他了解这些词的意思了。它们是使涉及狼或手的事境可以被叙说的一种设施。而叙说总是以分解组合的方式进行的。在说出"狼"这个词时心里有一种什么表象是无关紧要的。紧要的只是:"狼"这个词作为句子的一个成分连同符合语法的其它成分一道说出而不是连同意像说出。这些其它成分是通过选择与"狼"联系在一起的;即不是必然伴随着"狼"的。学会一个语词意味着学会把这个语词用在不同的句子里。如果我每次说"狼"都意味着狼来了而向同伴发出警报,我就学会了一个信号而不是一个语词。
狼之能在有涉于狼的种种事境中被作为一种独立的东西说出,在于这些事境的被分解。而事境被作为诸成分的联系看到,提示出一种特殊的看,即理解。习知一个名称的意义在于习知它对应于某种对象,这话不是没有道理的。问题在于把某种东西看作对象却是经过理解的。在某种特定场合下发出特定的信号或设置特定的标记却不需要这种理解。艾耶尔的鲁滨逊"当然能够识辨岛上的很多种东西,其意义是根据这些东西调整其行为"。他当然能。岛上的其它多种动物也能,谁能说啄木鸟不能识辨肉虫和鹰隼呢?但当艾耶尔让鲁滨逊给这种种东西起名字的时候,我们便起疑心了。对不同物品的识辨引起不同的反应。再为它们起名字增添了什么呢?难怪维特根斯坦说那只是一番仪式。如果我们能识辨物品,我们不借语词就能;如果我们不能,语词也毫无帮助。因为从这种识别而来的语词意义与这种识辨完全是一码事,就像从一份晨报上复印下来的报导。当然,没有任何逻辑上的理由阻止鲁滨逊举行那样一番仪式。但他仍然没有发明出语言来。因为语言不在于发明出与已经得到识辨的物品一一对应的符号这样一种仪式,而在于使这些物品可以在其互相联系中得到议论,亦即得到理解。一个具有意义的名称是一种事物的名称,因为它首先是对这一事物的理解的名称。我们可以发明出一个符号来对应于一种事物,但我们无法发明出这个符号的意义来。语言之不能被发明,恰在于理解不是发明出来的。一种语言之所以能作为一个符号系统确定下来,首先在于它是对世界的一种系统的理解。我们学习一种语言,特别是学习母语,就是在学习使用这种语言的民族世世代代积累下来的基本经验和理解。
讲到这里,我们还没有对能不能有一种私有语言这一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几个重要问题得出结论。我们只尝试表明艾耶尔为私有语言所作的辩护基于对语言本性的根本误解,因而是不成立的。但同时我还希望本节的内容能为思考其它相关问题提供有益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