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21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无因管理需要包括如下三个构成要件:(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主观上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3)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本题中,乙代甲出卖鲜鱼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故A项正确,当选。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其孳息应交付本人,因此乙不得将多卖的1000元据为己有,否则,构成不当得利,故B正确,当选。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应承担“适当管理义务”,也即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本题中,乙因急赴喜宴将100斤鱼贱价出卖构成不当无因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当选。无因管理的管理人的权利仅为要求本人偿付必要费用,并不包括报酬请求权,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答案】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