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查封房产被抵押
黑龙江省庆安县居民李某成因钟某彬欠款不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5年11月13日,庆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钟某彬妻子名下的一套房产下达了查封裁定书。该房产当时市值150多万元,钟某彬只欠他20万元,接到裁定书后,钟某彬先后通过朋友及法院执行局多次与其沟通,希望换一套其他房产进行查封,被他拒绝。
据李某成介绍,由于钟某彬同时欠李某艳40万元,其于2015年11月12日也申请法院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但他对此并不知情。
不久,与钟某彬有债务关系的辛某玲、付某得知该房产被查封,于2016年3月4日针对该房产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据辛某玲介绍,申请财产保全时,法官当着她的面致电庆安县房产管理局询问该房产情况,被告知没有抵押,仍在查封中,之后法院才允许他们支付上万元财产保全费并抵押了近百万元的房子和汽车做担保。
静等法院执行的李某成不久突然得知,被查封的上述房产被房管局抵押给了他人,法院执行局此时也通知他,钟某彬已没有其他财产可执行,执行裁定终止。
半信半疑的李某成、辛某玲等人来到庆安县房管局查询才得知:钟某彬早在2015年11月27日10:00分就办理了房产解除查封手续,并于10:30分抵押给了贺某,抵押金额为150万元,而李某成申请的查封是在当天10:59分才执行的。
房产管理户卡(手工填写)投诉者提供
解封抵押过程漏洞百出
“
该房产不可能在那个时间被抵押出去,如果早已抵押,钟某彬不会一直到2016年3月还通过法院执行局求我别查封这套房产。
”
”李某成对此提出质疑,辛某玲更是不能接受:如果房产已抵押出去,法院干嘛让我们白花钱去保全?这里肯定有问题。
李某成告诉记者,其通过调查以及从庆安县房管局房产登记手工台账中发现,该房产在抵押、查封过程存在多处疑点。
据李某成介绍,庆安县房产局的房产管理户卡显示,该房产户卡信息包括解封、查封、抵押信息等为手工记录,无签字也没有公章。
户卡上信息显示,2015年11月12日,庆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钟某彬妻子名下的上述房产下达了查封裁定书,申请人为李某艳,协助执行书当天就送达庆安县房管局并执行查封,而11月13日,该院执行局再次对钟某彬妻子名下的上述房产下达了查封裁定书,申请人为李某成,但协助执行书直到11月27日10点59分才送达庆安县房管局,晚了半个月。而巧合的是,在11月11月27日10点,李某艳的查封刚被解封,10点至10点30分之间,钟某彬就在庆安县房管局办理完了房产抵押手续。
“半小时内完成了解封、抵押手续,然后我的协助执行书随后送到;李某艳的解封一结束,钟某彬马上办理抵押手续,抵押所需的协议、公证书早在此前两天,即11月25日就准备好了。这难道仅仅是巧合吗?”李某成说。
李某成还认为,钟某彬与贺某的抵押借款合同及公证都是11月25日完成,此时该房产还处于查封状态。而查封裁定书载明: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不准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但庆安县公证处给上述抵押合同做公证,庆安县房管局根据该合同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李某成告诉记者,该房产目前已被贺某占有,他和辛某玲等人多次向庆安房管局、法院执行局提出要求撤销钟某彬的抵押手续,至今未得到任何答复。
存档抵押审批表已“作废”
了解李某成等人反映的情况后,记者赶往庆安县进行了采访调查。
在庆安县房产局,记者看到该房产管理户卡上面的信息确实都是手写的,从查封、解封、抵押再到查封,均由同一人填写,时间精确到分钟,但上面既没有签字也没有名章、公章,无法判断是何时填写的。
房产抵押档案里庆安房产局解释为作废的审批表
一份四五页的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内容均为人工填写,填写日期是2015年11月27日,表中登记的房屋价值为220万元(与抵押合同价值200万元不符),上面有钟某彬与贺某的签字,借款人、抵押人身份信息及受理意见、审批意见等栏都是空白。
记者问:既然是申请审批表,为何没有受理人和审批人签字?庆安县房产局工作人员解释:该表当时已经作废。记者又问:既然作废,为何还要存档?为何会用它做信息登记?对此,对方没有作出解释。
为何对处于查封状态的房产抵押合同进行公证?庆安县公证处有关工作人员解释,合同是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与是否经过公证无关。
针对解除李某艳查封的问题,庆安县法院执行局袁局长解释说,因贺某同意替钟某彬向李某艳偿还40万元欠款并交到法院执行局,2015年11月27日,李某艳向该局提出了解封申请,据此该局批准了其申请。但袁局长并未提供该局收到贺某40万元的收款凭证。
律师观点:
抵押行为无效 房主涉嫌犯罪
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常玉凤律师分析认为,
1.钟某彬涉嫌犯罪:本案中,房产管理局和法院的执行局在工作中有明显的疏漏,而此种疏漏究竟是有意还是无心,都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但是李某成可以向执行法院启动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钟某彬的刑事责任。因为,钟某彬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显然,本案中,2015年11月13日法院就下达了李某成诉讼案件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已查封了此次事件中的房产,无论该裁定是否送达到房产管理局办理查封的续接,但是被执行人钟某彬都是知道的。对于法院的生效裁定,钟某彬有履行的义务。因为法院查封裁定中明确载明: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不准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然而,钟某彬却在房产处于李某艳案件的查封期间,并且知道李某成案件也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却仍然与贺某达成了《抵押借款合同》,并付诸实施,将房产抵押给了贺某。其不履行生效裁定的行为是显而易见的。
2.抵押行为无效:《担保法》第37条规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因此,虽然公证处对钟某彬和贺某的《抵押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但因该合同处理了查封财产而导致无效,因此,公证处的公证行为亦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属于无效行为。所以,本纠纷中的房产李某成仍然可以主张权利。
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威律师:
为保障案件判决后得到执行,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时,最重要的一个程序就是核查申请标的的客观状况,简单说也就是查看清楚标的物此时能不能办理保全,没有障碍的情况下才会出具保全裁定,接受当事人的申请,为申请人办理保全,本案中的三次保全均应当是经过上述查询才为当事人办理的,此时的法院核查单和办理保全手续作为客观证据已经可以证明该保全办理时该房产处于未抵押状况,可以办理查封或轮后查封。
发稿前,李某成等人向记者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