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曹某驾车(经鉴定时速79km/h)在京哈高速路上,遇前方赵某驾驶的改装加长货车因油箱故障超低速度(经鉴定时速12km/h)行驶,曹某所驾驶车辆满载玻璃,在发现危险、即将追尾时,曹某点踩刹车,并左打方向盘,但悲剧未能避免 ,曹某所驾货车一头撞向前车尾部,驾驶室几乎全部撞毁,位于副驾驶的丁某当场死亡,曹某受伤昏迷被送至医院救治,三个多月后才治愈出院。事故认定,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前车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本案造成一人死亡,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因此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前车司机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虽不须承担刑事责任,但仍对事故受害方有民事赔偿责任。
警示意义:
1、上路前仔细检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驾驶机动车上路前,尤其是到高速公路上行驶前,必须要检查轮胎、制动、转向、灯光、后视镜等安全设施和各项性能,确保燃料充足、车况良好,本案中前车在高速公路的行驶过程中发现油箱松动,便临时应急处置,但担心车辆行驶速度过快油箱会发生脱落,因此以超低的12km/h的速度龟速前进,是极大的追尾隐患,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基于高速公路“高速”的特点,在高速公路上车辆的行驶有最低限速,那就是不能低于60km/h,这一速度限定就是避免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本案就是由于上路前未对车辆设施、性能进行全面检查进而在高速上发生故障,并采取补救措施不当、超低速度行驶进而导致的一起悲剧。
在高速上车辆一旦发生故障,必须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右侧路肩上,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身后100米处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夜间还需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以引起后续车辆驾驶员的充分注意。
而在高速公路上车辆爆胎的情况时有发生,相信许多有高速行驶经验的驾驶员朋友都曾经见到过路上有爆掉轮胎的情况,这也提醒每一位朋友,轮胎是否安全无隐患非常重要,定期检查、购买有质量保证的产品,掌握轮胎爆胎的正确处置方法,与前方车辆保持车距,确保不会“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2、超载猛于虎
大货车超载是大货车发生恶性交通事故的多发原因。货车超载超重百害而无一利,被称为头号“公路杀手”和“事故元凶”,是道路上的“定时炸弹”,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及生命财产安全。
❖ 影响车辆使用寿命
载重限值是汽车设计制造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一旦超载会使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发生改变,关键部件受损严重,如焊点断裂,车架变形,发动机负荷过大,大大缩短车辆的使用寿命。
❖ 增加行车安全隐患
超载行驶会使轮胎发生变形,加大摩擦,导致轮胎寿命缩短,极易发生爆胎事故。同时,超载会导致车辆制动性能严重下降、刹车距离延长。超载大货车在转弯时离心力远高于正常货车,影响操控性能,极易发生侧翻。
❖ 严重破坏公路、桥梁等公共设施
据分析,车辆对公路、桥梁的损害程度随着载重的增加呈几何倍数增长,超载10%的货车对道路的损坏程度会增加40%。货车超载会给公路、桥梁结构带来灾难性的破坏。
本次事故中,曹某所驾驶货车是双挂货车,满载玻璃,由于事故发生后,玻璃碎了一地,未对是否超载做出评价,但曹某的交代中可以看出,其在发现前方危险时,不敢踩急刹车,只是点刹,分析推断其行为动机,一是急刹车极易造成车厢内玻璃碎裂,二是急刹车后车厢内玻璃基于惯性会突然向前,造成前方驾驶室人员的危险,三是货物本来就很重,再加上超载,惯性很大,制动距离特别长,遇到紧急情况的时候,急刹车就形同虚设起不到任何作用了。而最本质的原因,也是大货车驾驶员都心照不宣的在遇到突发状况时不睬急刹车的真实原因,恐怕就在于对于驾驶员来说,一旦急刹车,由于惯性的强大,后面的货物会排山倒海地涌向驾驶室,这个时候怕是驾驶员也保不住他自己的命了,不刹车别人会死,而急刹车了自己会死,并且由于急刹车而导致的其他事故责任也会由大货车来承担,所以不急刹车基本上已经成为一条不成文的规定。
实践中有大量的大货车超载,遇紧急情况,不能制动,而直接冲向行人、车辆或建筑物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这些案件中几乎所有的大货车都有高额商业保险,也无外乎会有类似“保险买的高,横冲直撞不怕赔”这样的对这一群体的揣测了。
当然,无论是谁都不会希望事故的发生,作为货车司机,安全驾驶、不超载是珍爱别人的生命,更是珍爱自己生命;对于行人、小轿车驾驶员来说,远离庞大的货车,保持车距、安全驾驶、遇紧急情况采取恰当措施避让,记住了,咱是“鸡蛋”,就别往那“石头”上碰了。
3、高速上安全车距是你的保命符
本案的悲剧,一方面当然是由于前方车辆的超低速行驶,但后方车辆没有仔细观察并保持安全车距是更为重要的原因,前车因为故障低速行驶,已经采取了打双闪也就是启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警示措施,后车如果在行驶过程中仔细观察是可以及时发现并采取减缓车速、变换车道等避免悲剧发生的措施的,但遗憾的是,曹某在驾车过程中注意力不够集中,没有及时发现前车的故障情况,更由于与前方没有保持安全车距,造成了一人死亡、自己重伤的悲剧。
高速上一旦发生事故,基本都是车毁人亡的惨剧,但悲剧的发生往往有个共同的原因,那就是未能保证和前方车辆的安全车距,由于高速上车辆行驶速度都较快,行车过程中一旦前车发生故障,后车难以迅速做出正确判断并采取准确的避让措施,或者由于车流量较大而无法避让。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时速为100公里时,行车间距为100米以上,时速为70公里时,行车间距为70米以上。遇大风、雨、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等特殊路况时,应当减速行驶。
希望悲剧不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