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欢欢 律师
这不是一篇论文,这只是一篇野狐禅。
记得以前学法理学的时候,看到“自由、公平、效率、秩序、正义”诸如此类的概念,就感无味。毕竟不是实实在在的打官司能用的法律条文,关于法律价值的描述总以为迂阔。当时不明白,现在想来“自由、公平、效率、秩序”这些概念的本质,其实,是为用来描述和界定正义!什么是正义?正义其实就是“自由、公平、效率、秩序”。
但有意思的是,自由和公平之间其实是自相矛盾的,自由和秩序之间其实是自相矛盾的,公平和效率之间其实是自相矛盾的,自由和效率之间其实也可能是自相矛盾的。自由,他几乎与所有其他的法律的价值相冲突,相矛盾。
既然如此,为什么法律还是以自由为其价值的导向呢?说到底,自由从本质上讲其实是关于人个体自身的追求,而公平、效率、秩序则是人类作为一个群体的追求。自由与其他价值的冲突,就是个体价值追求与群体价值追求的冲突。
自由是人的本能。没有了自由,人就异化为了器物。但人类又是个整体,个体依托并需融入群体,所以群体需要有维系群体存在的基本规矩。人终究是在群体中实现自己的自由。可以说,没有群体的存在,也就没有所谓的公平、效率、秩序,也就没有所谓的正义。于是,为实现“自由、公平、效率、秩序、正义”,法律赋予了个体和国家一定的权利(权力),课加了一定的义务。其中正义的权力体现在制定标准,执行标准。
如前所述,既然“自由、公平、效率、秩序”的矛盾无法避免,靠什么来调和矛盾,化解冲突?靠正义?!不,靠国家权力机构!正义只是个尺度而已。自由与公平的合理尺度就是正义,自由与秩序的合理边界就是正义,公平和效率的恰当比例就是正义。一般而言,正义通过树立一定标准的方式来为“尺度、边界、比例”进行标注。过犹不及,均非正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些就是约定俗成于先,约法三章于后的“标准”。
不过,在人与人之间,人与国家之间,有的时候,有些标准是很难界定的,正义也无非是在“恰当好处”的幅度内打摆子。非不为也,实不能也。随着时代的发展,正义所确定的标准也会随之变化。
最后,顺便说一句,孔子把“恰当好处”解释为“中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