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贷款买房,楼房烂尾了,开发商交不了房,银行贷款还用还吗?”
不出意外,几乎所有人的回答都是:必须还,而且是贷款人自己还。否则的话,你很可能成为老赖,上了银行的黑名单,甚至会被银行起诉,吃上官司。
这似乎很容易理解,老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又说“冤有头,债有主”,借钱欠债的是老百姓,你不给银行还贷,还有谁替你给银行还贷?
事情果真如此吗?近日,浙江省嘉兴市一个烂尾楼引起一个购房者拒还银行贷款的民事纠纷,法院却有了完全不一样的判决结果。
这个结果出乎了所有人的意料,二审法院为什么会如此判决呢?
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据是银行和许先生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约定,而这条约定却被二审法院给否决了。
二审法院认为《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约定是银行单方面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这种格式条款在银行业务中十分常见,该条款存在一个关键问题:它刻意加重了许先生的责任,而减轻了银行的责任,显失公平,对许先生不具有拘束力。
最重要的是,第38条约定与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抵触,不具备法律效力。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银行)和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