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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的判断标准: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注意️️:被害人自陷风险
1、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或者帮助被害人自险风险 满足条件被害人对结果负责。第一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第二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也即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对危险具有控制、消除或者避免能力
2、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 满足条件行为人对结果负责。第一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第二行为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也即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对危险有控制消除或避免的能力。
虽然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但同意接受危险行为不等于同意接受实害结果。即使同意接受实害结果中的死亡结果或重伤结果,这种同意或承诺也是无效的
行为 1、作为 2、不作为
作为是指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不作为是指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
负有作为义务
1危险源
A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B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C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2特定关系
A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B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C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保护义务D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
3特定领域
基于特定领域产生的保护义务。这是指某个危险发生在特定领域,行为人一方面对特定领域负有管理职责,另一方面对危险的发展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那么对危险便负有阻止义务。
最终成立不作为犯还需要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故意的不作为犯也有即遂未遂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