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公司法解释三对此做出来一定的调整: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股息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或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所得收益,如果双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财产用于借贷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如果股权没有进行转让,没有买进卖出,股权属于自认增值,属于个人财产。其他情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做如下分析:
1所持有的股权属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该股权可以评估作价,法院可以根据一方的申请对该股权进行分割。
2所持有的股权属于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权:首先协商,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3所持有的股权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又不购买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其他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4夫妻一方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方经营公司,对另一方作出经济补偿;均主张经营公司,竞价后,对另一方补偿;双方均不愿意经营公司的,解散公司后清算,共同分配公司的剩余价值。
5“夫妻公司”的股权分割:参照一人公司的处理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