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魂律

灵 魂 律

一.总则

第一条 鉴于地球与人类之安全、世界之和平与正义,制定本律。

第二条 在地球内,中国人和非中国人触犯本律之规定的,均适用本律。

第三条 在本律生效施行前,行为人之行为触犯本律之规定的,适用本律。

第四条 本律的处罚对象是行为人的三魂七魄。

第五条 本律所称的

三魂指胎光、爽灵、幽精。

七魄指尸狗、伏矢、雀阴、吞贼、非毒、除秽、臭肺。

心神丧失的人或弱智人士,是指其心神丧失或弱智的性质或程度令其没有能力独立生活,或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免受他人利用。

以上、以下者,俱连本数计算。

第六条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触犯本律之规定的,以故意论。

故意之行为,适用本律。

第七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以过失论。

过失之行为,不适用本律。

第八条 已满十二周岁的行为人触犯本律之规定的,适用本律。

第九条 醉酒的行为人触犯本律之规定的,适用本律。

第十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触犯本律之规定的,适用本律。

第十一条 心神丧失或弱智的人触犯本律之规定的,经法师鉴定确认的,不适用本律。

第十二条 行为人之行为不能发生危害结果,又无危险的,不适用本律。

第十三条  行为人自首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十四条 触犯本律之规定所发生的侵害,行为人为使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发生的这种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不适用本律。

行为人因慌乱、恐惧、惊吓而防卫过当的,不适用本律。

第十五条 已经着手实施触犯本律之规定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以未遂论。

对于未遂行为者,可以比照既遂行为者减轻处罚。

第十六条 行为人在触犯本律之规定的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以中止论。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不适用本律;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十七条 二人以上共同触犯本律之规定的,皆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行为人帮助他人触犯本律之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行为人操控机器人、智能物体、智能生命使之触犯本律之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行为人教唆他人使之触犯本律之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

教唆行为者的处罚,依其所教唆之行为处罚。 被教唆人未触犯本律之规定的,教唆行为者以未遂行为者论。

第二十一条 处罚分主罚和从罚主罚之种类如下:

一 . 天 刑 ;

二 . 人 刑 ;

三 . 地 刑 ;

四. 拘魂刑;

五. 拘魄刑。


从罚之种类如下:

一.永失人身;

二.七祖受罪;

三.褫夺子孙之福份;

四.矫正魂魄。

第二十二条 天刑,斩灭行为人之三魂和七魄。

第二十三条 人刑,斩灭行为人之三魂。

第二十四条  地刑,斩灭行为人之七魄。

第二十五条 拘魂刑,拘囚行为人之三魂。

第二十六条 拘魄刑,拘囚行为人之七魄。

第二十七条 拘魂刑和拘魄刑的处罚期限,均为三年以上六十年以下。

第二十八条 处罚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起算。

二.分则

第二十九条 通谋非地球人,或鼓动非地球人,以武力或其他方法入侵地球的,处天刑、人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

第三十条 成立、维护政党、团体、组织危害地球或人类安全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三十一条 预备发动核、生化战争,危害地球或人类安全的,处天刑、人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

第三十二条 叛变地球的,处人刑、地刑、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政府官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变地球的、处天刑、人刑、地刑、二十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三十三条 公开集会、散发文书,鼓动发动核、生化战争的,处人刑、地刑、三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三十四条 劝诱地球人放弃爱神、道、上帝、天尊、神、仙信仰的,处天刑、人刑、地刑、五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三十五条 广泛或有系统地对平民进行攻击、谋杀、灭绝的,处天刑,人刑、地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

第三十六条 放火、决水、爆炸或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天刑、人刑、地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

前款之行为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三十七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天器、 航空器,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天器、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致人死亡的,处天刑、人刑、地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

前款之行为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三十八条 破坏星空航道、航标,或者地球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天器、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致人死亡的,处天刑、人刑、地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

前款之行为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三十九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天刑、人刑、地刑, 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

前款之行为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四十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天器、航空器、船只、汽车的,致人死亡的,处天刑、人刑、地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

前款之行为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四十一条 对飞行中的航天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人刑、地刑、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四十二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天刑、人刑、地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

前款之行为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四十三条  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 处天刑、人刑、地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

前款之行为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四十四条 航天、航空人员违反其所在国的规章制度,因而致人死亡或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航天器、航空器坠毁的,处人刑、地刑,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前款之行为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地刑、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四十五条 行为人违反其所在国的铁路职工的规章制度,因而致人死亡或者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火车坠毁的,处人刑、地刑,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前款之行为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地刑、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四十六条 行为人违反其所在国之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人刑、地刑,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前款之行为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地刑、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四十七条 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其所在国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因而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人刑、地刑,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前款之行为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地刑、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行为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致人死亡、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八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行为人所在国之法律法规,因而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人刑、地刑,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前款之行为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地刑、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其所在国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因而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人刑、地刑,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前款之行为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地刑、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五十条  行为人违反其所在国之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法律法规,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人刑、地刑,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前款之行为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地刑、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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