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70岁老人在路上人行道与朋友聊天,一转身,碰上李阿姨自行车的后轮,倒地摔成骨折。老人后来将车主告上法庭。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为双方均无过错,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判决车主赔偿老人2万元。媒体报道此事后引起热议,既然车主没有过错,为什么法院还要判其赔钱?律师介绍,法院是根据“公平责任”判决。《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澎湃新闻4月25日)
既然车主没有过错,为什么法院还要判其赔钱?这的确是一个令人费解的判决,原因在于这样的判决违背了禁止“有罪推论”的法理精神。其一,有罪与无罪之间的界线在于存在着有罪的铁证依据,如果说不存在有罪的铁证依据,那就是无罪。其二,与之相对应的是“无罪推论”,它的指向在于无法形成有罪推论的时候,那也是无罪。
不管这两种截然相反的推论形式,是否在本案中可以适用,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在同一案件中不可以同时出现两种推论形式,这就像是既然承认了雪是白的,就不能同时又承认雪是黑的,很显然,要么是黑,要么是白,而不能既是黑又是白。而判李阿姨“有罪”,实际上也就等于判这位老人“无罪”,而从法理逻辑上讲,这就等于在同种情形下,对一个主体既表达了黑色,又表达了白色,这是法理的相背。
另一方面,在《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中确实存在着“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说法。但这条法律不能这样生硬地套用,因为,所谓的“责任”并不是凭空产生,如果说这位老人在自己的家里与人聊天,那他就没有任何责任,但任何责任的产生,都必须依赖于当时的现实情况,在无法替代的现实情况中,自会存在着一一对应的法理关系。
但现实是,这位老人与他人聊天正是在人行道上,而李阿姨只是推着自己行车,并没有骑,而此时,李阿姨也就是一位推着自行车的行人,从路权上讲,二者完全一样,而不同之处在于老人是在与他人聊天是一转身碰到李阿姨自行车的后轮的,因而,这根本不是“二人都没有过错”的问题,而是老人有着明显的过错,那就是违反了路权的使用属性,即,将人行道当成了聊天的地方。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中确实存在着“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说法。但在责任的划分上,法理中不存在“平均主义”的诉求,只要深入细分,总会出现轻重之别的道理,而在貌似一样的情形下,只要通过对路权使用属性的比较,就完全可以找出主要责任方。而生硬地摆出《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并当成解释的依据,其实就是法官不求甚解图省事的结果。
70岁老人摔成骨折,从同情心上来说,这的确需要得到一些关照,但这样的关照绝对不能从李阿姨方面得来,更不能以法律判决的方式强压给李阿姨。因为在司法过程中,黑白必须要分明,条理必须要严紧,司法过程不是抹稀泥的过程,而是一个体现权利公平的过程,不管案子再小再大,它都是形成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砖一瓦,法治社会的形成,是一个不容注水的过程,任何郑重的法律判决,都应当以保护无错一方的权利为首要,这不能注水抹稀泥。
但不管怎么说,70岁老人摔成骨折,从同情心上来说,都的确需要得到一些关照。但社会是一个多层保障的整体,而不是非此既彼的单一关系,换言之,对一位70岁的老人来说摔成骨折,无论如何都应当得到社会的救助,但这不是法律关系的必然,而是一种社会爱心的体现范畴。在当今的社会中,已经存在着诸多爱心救助机构,从下面说,有小动物救机构,从上面说,有红十字会这样的高端机构,而在这样遍地爱心的社会中,一位70岁的老人不可能无人救助。
因此,一定要分清,这是社会不同层面的事,它只受社会不同层面价值观的指导,而不需要法官的介入,法官要做的事只有一件,那就是要法理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