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
重难点:担保物权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目的意思);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效果意思)。
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并未想产生法律约束力。
不真正利他合同(涉他合同),关键词为“合同相对性”。不真正利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
此时,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瑕疵给付行为并未造成买受人的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失,因此,不存在赔偿损失的问题。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据此可知,产品责任属于典型的侵权责任。
如只是质量与产品说明不符,但并未造成他人损害,属于瑕疵给付,系单纯的违约责任问题,不存在侵权责任问题。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无因管理作为法定之债,其构成要件有四: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主观上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
(3)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4)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是,本人的意思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同时,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所受损害可以向受益人主张补偿,但受益人所受损害不得向管理人主张赔偿。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份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主体确定采“危险控制理论”,通俗而言,“谁开的车,谁承担侵权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例如,谷某前往某饭店就餐,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过错),导致谷某的车辆被常某盗走并转卖,盗窃者(第三人)常某和安保义务人饭店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是第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且学校有过错。
无过错责任:即使你没错,只要你的行为让别人受到了伤害,你就得负责。
无因管理:没有义务,但为了避免别人受损,对于别人财产进行管理。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获益,而使他人权益受到损害。
有抵押无交付,有交付无抵押,抵押和交付水火不容。
动产质押权和动产留置权需要移转动产标的物的占有。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动产质权属于意定担保物权,且动产质权的设立依交付。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登记生效主义”而非“登记对抗主义”,即有效抵押合同+登记=不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采“合同生效设立"、“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即动产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法享有民事留置权,与标的物的价值大小无关。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
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核心区别是“谁的名义”。
无权代理是以“他人的名义”处分他人的财产;
而无权处分是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的财产。
基于“物债两分”的区分原则,买卖合同的生效,仅在买卖双方之间产生债权效力(互相对对方享有债权请求权)而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物权效力)。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出租他人之物系无权出租,租赁合同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