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罗翔老师的《法治的细节》里面一章节内容,全球已经超过2/3的国家废除了死刑,但是,全球两个重要的国家都保留着死刑,一是中国,一是美国。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200多年前,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主张废除死刑。直到今天学者们提出的论点也都没有超过这位伟大的法学家。他的观点有五点,第一,国家的权利是源于民众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并且民众放弃的权利是有限的,不可能把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也交出去。就好比,我不用这支笔,示意其他人可以用,但是不代表我同意其他人可以用这个笔干掉我。第二,死刑没有效果。死刑的影响是一时的,随着生命结束而结束,而终身苦役提供的是一种长期现实的警戒作用。人们往往能忍受极端而短暂的痛苦,却很忍受长期持续的煎熬。比如审讯犯人的时候不让对方睡觉,大多数人都受不了。第三,公开执行死刑反而会唤起观众的怜悯,忘记他们所犯的罪行。第四,法律禁止谋杀,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等同于告诉人们,只要有正当理由,杀人就是被允许的。与第一点其实类似,剥夺生命权的公权力,国家是否享有。第五,一旦死刑误判,后果无法挽回。如冤假错案。那么就不需要死刑了吗?法律是寻找平衡的哲学艺术,正确的观点一定不是在两极。
我国刑法贯彻保留死刑、坚决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等等。为了限制适用死刑,刑法还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即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并且,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得示众,保障死刑犯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我认为死刑不应该废除,如果失去自己的生命这样的警示都无法阻止他人犯罪,又有什么能让他们放下屠刀?放你我一条生路?
“死刑恰恰是对犯罪人的尊重,因为只有当其认识到自己的罪错,并愿意献出生命来偿还罪债,他才重拾了作为人的尊严。”—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