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从宪法层面来看,我国现行宪法第24条规定:鼓励志愿活动,志愿活动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
第二,从普通法律来看,我国多部法律倡导对弱势群体展开志愿服务,主要有: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第三,从专门法律来看,我国现行的专门法律有志愿组织法:《红十字会法》
第四,从国家政策来看,有多部有关国家长期发展的规划性文件鼓励志愿服务,如《中国21世纪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要》《中西部开放十年规划》等;
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我国明确赋予志愿服务发展空间的一部法律。
其次,我国不同时期的政策与法规,对志愿者活动的开展都提出了相应阶段的具体要求,主要有:
一是国务院颁布的《中国21世纪进程》(1993年);
二是民政部等十四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1993年);
三是民政部和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的通知》(1994年);
四是全国人大批准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6年)提出: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服务,提倡社会志愿者活动和社会互助活动;
五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1996年)指出: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团结和引导广大青少年进步的重要作用,深入开展“希望工程”“青年志愿者”和“手拉手”等活动,发扬互相关心、助人为乐的精神;
六是国务院颁布和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规定,民间志愿组织可以通过登记成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而获得法律承认的法人资格,进而展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