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论证通过与驾照、营业执照、身份证相比,试图去评论“结婚证应当设立有效期”。但是,该论证是有失偏颇的,其论证缺乏说服力,试剖析如下:
其一,由“驾照、营业执照、身份证是有有效期的”来推出“结婚证书也应有有效期”的结论,这样的推理过程是有待商榷的。我们知道,驾照等证书涉及的是国家有关部门和公民两个不对等的主体;而结婚证涉及两个平等个体,二者之间不可进行对比。
其二,文章中“通过审视,就能很好地发现自己在上一个婚期内有没有亏待对方,这对今后的婚姻无疑有很大益处。”在婚姻到期与续存时刻,并非所有的男女都会认真审视自我,审视对方,审视婚姻,即便有所审视,也未必能有效地自我反省,发现问题。
最后,文章中“现在很多家庭,即使双方恐怕已经彻底破裂,却因多种原因而维系着,维系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不愿去法院打官司”,这是欠妥当的。许多名存实亡的婚姻之所以选择继续维系实则源于多重复杂因素,并非仅仅因为不愿去法院打官司这么简单。综上所述,作者在论证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其结论不足为信,该论证也是非常缺乏说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