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味的法治
文化常带有浓郁的民族、地域、传统色彩,作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文化体系重要构成部分的法治文化,同样会深深打上民族与传统的烙印。
基于此,笔者一直认为,我们的法治当前虽然经历了一个突飞猛进的发展历程,并汲取了域外法治文明的大量营养,但那些深深根植于其中的传统思维、民族心理并未因此而消解,这就使我们的法治带有了淳朴的乡土味儿。(亦或中国特色)
经常听到“西方是法治的社会,我们是人治的社会”的论述,其实这个对称的说法并不是很清楚的,因为法律得靠权力来支持,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所以笔者认为,法治和人治之别,不在“法”和“人”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上。长久以来,我们一直生活在乡土社会的生态环境中,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和现代社会(商品社会)秩序的维持是不相同的,如果说维持现代社会秩序的力量和规范是“法”,那么维系乡土社会的力量和规范则是“礼”,乡土社会生态下的众生,他们的潜意识里,更多的是“循礼而治”。这种循礼而不循法的观念,时至今日,在广大的农村,在最基层的普众中,仍有它的普遍存在。
这就使我们的法治在很多时候浸渗了带有乡土味的“礼治”的文化元素。这种元素首先表现在,负责地方秩序的官员常常把教化作为维持秩序的理想手段,而不是折狱。于是“调解”(旧时称“评理”)就应运而生了。调解通常多由官员、甚至是乡绅、族长等有威望的人主持,常常是先把涉事的双方都教训一顿,再把他们认为的“应当”告诉涉事双方,涉事者往往就和解了。调解的过程虽然没用到所谓的法律和程序,但这样的做法却极有效。《鹿州公案》里“兄弟争田”的故事就很有代表性,大意是清朝时有一个叫陈智的平民百姓,去世后留下了七亩田地,他的两个儿子阿明和阿定为争七亩地产生激烈的矛盾,最后闹到官府,官员蓝鼎元紧紧抓住“父子之情难断”这条线,从三个不同角度狠狠痛责了阿明阿定二人对父亲的不孝、对子女的不教,最后使双方和解,化解了兄弟二人之间的积怨。后来蓝鼎元高兴地总结这个案子,认为如果按照通常的审断方法,就应该兄弟二人各打三十板子,将田地一分为二,即为明断。而现在这种处理方式虽然煞费周折,但毕竟效果明显,并认为“此刻兄弟妯娌友恭亲爱,岂三代以下风俗哉。必如此,吏治乃称循良。”[1]蓝鼎元的这种观点和我们今天倡导的“调解优先”的审判理念算不算是一种契合呢!其次,乡土味的法治元素还表现在民众的接受与认可度上。笔者从事基层司法工作多年,对哪种司法模式更适应乡土社会中的民众心理有着较为深刻感触。即使我们所处的社会发展进步到今天,乡土生态中民众的传统思维方式与纠纷处置理念仍未有根本性的转变,在经过一次真正的现代诉讼程序洗礼之前,他们的理念仍停留在朴素的纠纷解决机制里,他们对规范而严谨的庭审举证、质证、认证、裁决等程序很陌生,亦缺少与现代司法裁决模式相辅相随的法治意识与法律知识,因而,调解常被他们认为是官方处置纷争的最基本、最常用、最易理解的形式,并广泛接受。曾有一位老家的长辈问我,他在法庭打了一个官司,法官让他“举证”是什么意思,表示很不理解。可是当案件最终调解而结时,他又表示:法庭的人用最明白的方式(其实就是俚俗的形式)帮他解决了困惑已久的问题,并说虽然他在这场官司中没得到好处,但他知道这是按规矩办的,是合情理的。看吧,这就是本乡本土的人对现代司法裁判的理解——追求的是情理上能讲的通,法律如何规定则在其次。我想这种理解也许对一个都市社会生活的人来讲恰恰是难以理解的,然而在最基层的法治环境中却行得通。法治中乡土元素表现的第三点,也许是根本的一点,就是现阶段我们法文化发展的不平衡。笔者曾经就亲朋好友之间1万元左右小额借款是否会要求对方打借条的问题做过一次不甚全面的统计,农村劳动人口中选择“不会、不需要”或是“无所谓”的各占被调查人员的67%到59.3%,其比例远远高于同区域城镇居民的平均值38—31个百分点。表面上看起来这是一种普通的生活交往现象,其实它反映出的是乡土社会中人们的习惯与心态,即碍于情面不打借条,其暗含的意思就是:你借我的钱,依“礼”应该还,还用打借条吗?当然,这种无据之债在现实中真正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少于1/3,但是,折射出的却是乡土社会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占长期统治地位,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不是靠规则与契约,而是主要靠感情、血缘、婚姻、地缘、人缘来维持的现实,一方面说明“礼”的因素在乡土社会生态环境下的魅力所在,另一方面也说明乡土社会契约观念的滞后、法律文化发展的滞后。
不可否认,虽然我们的普法工作已经进行了27个年头,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存在,我们至今仍不可忽视传统礼文化的影响。那种家国一体,尊卑秩序森严的社会结构孕育了“重权轻法”的礼治思想,使得我们在法治化过程中,缺少了一些“依法而治”的意思。这种意思的缺失,今天已经产生出了一些负面效应,即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侵权主体不同,被侵权人的心态就不同,当侵权主体是个人时,被侵权人往往会主动寻求法律的救济,而当侵权主体是政府时,被侵权人往往更热衷于采用上访等法律以外的解决方式。同时,这种传统思维的存在,也让我们的法官在法律与情理上倾向于情理。重民意而轻法理,这种现象恰恰是法律人所不愿看到的。
乡土中国,有自己的特色,笔者真的不希望法治中有太多的乡土味,毕竟法是体现社会文明程度的普众化规则。
[1] 刘文俊编《中国基本古籍库》中《鹿州公案》,【清】蓝鼎元著,蓝鼎元,字玉霖、号鹿州。
相关搜索
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