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1天
(二)春节;3天
(三)劳动节;1天
(四)国庆节;3 天
(五)清明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3.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5.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月。
5.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
6.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8小时。
7.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月。
8.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8×加班时数×1.5倍。
9.休息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休息日加班天数×2倍。
10.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法定休假日加班天数×3倍。
11.未休年休假工资=月工资标准(在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21.75×未休年休假天数×2倍16.职工新进用人单位时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入,例如,折算后为4.8,则当年度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4天)。
1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当年度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劳动者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劳动者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