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障者个人倡导中,他本身要作为一个个体来发生和采取一些行动,关注自己的基本需求,同时参与到与自己相关的各种事情的决策过程。
很多人们在面对残障者个人时,或者会忽视残障个体的存在,或者会低估残障者自身的个人能力。所以在沟通当中,多数时候会直接询问监护人,而不是直接询问残障者个人的意见,因此,残障者个人倡导是被忽略的,他也没有机会行使自己的倡导权利,尤其是心智障碍者。
依照联合国残疾人公约,尊重始于对于个人选择权利的尊重,无论是心智障碍者或者其他残障,也无论她(他)是何种残障类型,无论障碍者以何种方式作出选择。
“他什么都不懂,所以他没法做出选择。”
“他智力障碍,所以不会做出合适的选择。”
“每次让他选择,他也不会选啊?”
这些内容的回答,大多数是源于我们普通人没有让残障者,或者没有给机会让残障者选择。
退一步,给他们自由选择的权利,也可以让他们有犯错和接受错误的权利,这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