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一首《泡沫》,九零后创作型歌手邓紫棋在内地圈粉无数。到目前为止,出道11年的邓紫棋已经发行了如《光年之外》、《倒数》等多首脍炙人口的歌曲,也参加了诸多真人秀,录制音乐节目担任导师。除了强大的唱功,她调皮可爱的性格也博得很多网友的喜欢。
“阳光下的泡沫,是彩色的。就像被骗的我,是幸福的。追究什么对错,你的谎言。”不知道写这首歌的时候,邓紫棋的心情是否也如今天的她一样。
2019年3月7日,邓紫棋突然宣布与其经纪公司蜂鸟音乐解约,并附上声明。
邓紫棋在微博中称“这些年我一次次在不公平的情况里尝试调整自己的心态,一次次擦掉眼泪告诉自己,尽量忍让,包括几个月前当我发现公司严重违约后还是尽量去沟通,希望和平解决事情,扪心自问,我真的尽力了”,文字间尽是无奈和沉痛。
作为娱乐法律师,我们对此次事件的关注点当然不仅仅是娱乐八卦,邓紫棋的经纪合同解约事件只是个开头,今天我们就邓紫棋事件,跟大家聊一聊明星如何保护自己的艺名以及这个事件后续可能的发展。连续近一个星期,邓紫棋的话题标签就没有在微博头条中下榜,除了解约纠纷,还有后续的邓紫棋个人演唱会因延迟两小时 “邓紫棋道歉”、“邓紫棋名字被经纪公司注册商标”等热点话题,让吃瓜网友又有了茶余饭后的谈资。
“邓紫棋”这个名字到底归谁?
邓紫棋原名邓诗颖,出道后使用艺名“邓紫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这里规定了每个公民都拥有姓名权,但有的朋友可能在想,邓紫棋本命叫邓诗颖啊,“邓紫棋”是个公司给的名字,她应该对“邓诗颖”这个名字拥有姓名权吧?
事实上,2017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了:“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邓紫棋自其2014年《我是歌手》第二季被观众认识并喜爱以来,可以说蹿红速度很快,而“邓紫棋”这虽然是艺名,但实际上已经在大众心中建立了确定、稳定的联系。
根据我们在中国商标网查到的资料,早在2014年,蜂鸟音乐就已将“邓紫棋”这个艺名注册为商标。并且注册包括音乐、影像、CD、组织演出、影集、海报、出版物、广告类、手机铃声、服装类、酒类、箱包类、珠宝首饰类等多类商标。
公司拥有“邓紫棋”的商标所有权,那么邓紫棋之后还能再使用这个名字吗?这大概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了。
但这个问题根据现在的情况确实不好判断。根据我们的分析,邓紫棋对自己的艺名是拥有姓名权的,但同样的,经纪公司对“邓紫棋”这个名字拥有商标权,两个权利都是正当、合法的权利。
对于邓紫棋的姓名权
由于艺名“邓紫棋”不仅仅是其个人的名字,还是具有对外宣传、获得经济利益的商品权益。这种经济价值的产生,艺人和经纪公司可能都付出了成本、精力和投入。由于明星艺名价值的特殊性,除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姓名权以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以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
多方位保护明星的姓名权,其实也是在保护艺名的价值。因此蜂鸟音乐公司若当年未与邓紫棋约定清楚,或未征得其同意就注册商标,而当时,邓紫棋并没有市场知名度,也并未公众所知悉,则公司的注册行为并不侵权;但是,反之,如果当时邓紫棋已经红了,那么公司的注册行为就会构成对邓紫棋姓名权的侵犯。
对于经纪公司的商标权
很明显,蜂鸟音乐作为申请商标的主体具有商标权,但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这条中规定了商标法中很重要的“在先权利”。
什么是“在先权利”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对其进行了解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的,不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
在先权利,包含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两方面,权利或权益取得的时间应当满足在商标申请日之前,这也就是“在先”的含义。但法律并未能穷尽“权利”的范围,我们认为至少包括著作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权、域名全、商誉权、知名商品名称等等。
明星的名字其实是具有巨大经济价值和影响号召力的,因此被抢注为商标的风险很高。因此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一方面维护了自身权益,另一方面也向其他未抢注成功的申请人给以警告,来维护正常的诚实守信商标申请注册秩序。
当然,2014年蜂鸟音乐注册商标时,邓紫棋还没有这么大的名气,也许谈不上拥有在先权利,并且我们推测在合作期间,公司欲注册商标,邓紫棋本人更大程度上是配合的。所以经纪公司注册的“邓紫棋”商标目前看是合法有效的。
但事实上,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也即自2014年6月起,五年内邓紫棋可以选择申请商标无效,其实申请商标无效的目的是为了打击恶意注册,但这一招还得慎行,因为商标一旦宣布无效后,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就容易发生侵权事件,这也会给邓紫棋带来不利的影响。
若公司方在解约后因商标权在手,而禁止其使用“邓紫棋”这个名字,邓紫棋难道只能被迫改名吗?
我们认为:不会!
具有人身属性的艺名已经与邓紫棋(邓诗颖)本人建立了对应关系,尤其当邓紫棋成为知名艺人之后,这种对应关系已经在公众心目中建立,如果公司强制禁止其使用该名字,则必将产生公众认知上的混乱,大家设想一下,如果蜂鸟音乐再推出一个“邓紫棋”呢?采用相同的艺名,相同的推广宣传途径,同样举办演唱会、参加综艺,吸引眼球,是可能造成大众认知错误的。因此,根据民法基本原则,抛开邓紫棋自身的维权诉讼途径不谈,损害公共利益单从法理上来讲也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另外,经纪公司欲通过诉讼途径禁止其使用商标的“维权”路径无论是依据《商标法》保护在先权利、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不正当竞争,还是依据《民法总则》保护姓名权等法律规定,直接挑战个人姓名权,根据我们上述分析,几乎都是行不通的。但邓紫棋之前通过艺名获得的知名度以及其与艺名间的对应关系并不会受解约的影响。
主张商标侵犯姓名权,邓紫棋能赢吗?
其实邓紫棋不是第一个对商标主张侵犯姓名权的明星。我们通过查询中国商标网,发现如“赵丽颖”、“杨幂”、“黄晓明”等很多大牌明星的名字都早已被经纪公司所注册,这是经纪公司对自家艺人的保护手段,但若发生纠纷,那么商标权VS姓名权,到底哪个能胜利呢?
其实目前已经有一些名人商标纠纷的案件,如著名的“乔丹案”、“胡杨林案”。我们来看看这些案件中法院都是什么态度:
乔丹案
2016年,最高法院判决福建的乔丹体育公司所注册的,与迈克尔·乔丹一点关系都没有的“乔丹”商标(拼音“QIAODAN”等)应予撤销。这个备受瞩目的案件判罚,最高法院实际上创设了就特定名称主张保护姓名权的条件这个新规则。此前,国内外领导人的姓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依据的是商标法第十条中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但乔丹只是名人,不是领导人,因此在乔丹案的判决中,最高院认为不得适用这一条款,而是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的“与在先权利相冲突”,把“姓名权”纳入到“在先权利”中。
法院认为,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只有符合该三项条件,才能构成受商标法保护的“在先权利”:一,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二,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三,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这就使得名人要保护其“姓名权”,得证明其“姓名权”的公众认知程度。这个判决被称为“伟大的判决”,实际上也增强了明星们维权保护其姓名权的信心。
胡杨林案
还记得那首歌吗?“你身上有她的香水味,是你赐给的自卑,你要的爱太完美,我永远都学不会……”曾经大街小巷都可以听到这首《香水有毒》,而演唱了这首歌的歌手胡杨林也正是因为这首歌而爆红,更是在圈内有着“香水皇后”的称呼。可是胡杨林在同经纪公司解约后,她发现公司新签约的一位新歌手从造型、采访、签名等处处模仿自己,而且这位新歌手的艺名是与胡杨林相似的“胡扬琳”,还演唱着由公司授权的胡杨林当初唱过的《香水有毒》。自此,许多人都将两位歌手混淆,甚至是胡杨林自己的歌迷有时候都“傻傻分不清楚”。胡杨林就此向法院起诉了这位新歌手和原经纪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艺名作为一种称谓,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虽然胡杨林已经同原经纪公司解约,但其之前通过艺名获得的知名度以及其与艺名间的对应关系并不会受解约的影响。原经纪公司明知此事实,仍让新签约歌手使用与胡杨林的艺名呼叫相同,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亦基本相同的艺名“胡扬琳”。
由于二者的艺名均使用在演艺服务上,相关公众难以将二者予以区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二者为同一主体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原经纪公司与新签约歌手显然具有不当利用胡杨琳知名度,希望相关公众混淆的意图,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恶意。因此法院认定胡杨林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正当的侵犯,新签约歌手和原经纪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新签约歌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使用艺名“胡扬琳”进行演艺活动,且经纪公司和新签约歌手须在个人主页和官方网站上删除关于“胡扬琳”的宣传资料,并承担对胡杨林的赔偿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
这个案件法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变相保护了胡杨林的姓名权,其实我们设想一下,如果邓紫棋的公司未来推出一位“邓紫其”,演绎风格与我们喜爱的邓紫棋相类似,那么邓紫棋若“愤然起诉”,这个案件倒是能提供一些审判思路。
明星怎么保护自己的艺名呢?
其实作为明星艺人,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都可能会面临侵权的可能性,但是让我们来看看billboard常胜将军泰勒·斯威夫特是怎么防范侵权的吧!
“霉霉”被注册啦!
泰勒·斯威夫特深受中国粉丝们的喜爱,中国粉丝为表爱意还给她起了个可爱的外号叫“霉霉”。之所以给她取名叫“霉霉”,一是因为“霉”与“美”同音,而泰勒的美貌也都是大家所公认的;二是因为泰勒每次有强势的单曲冲击Billboard Hot100榜单冠军时,都会非常倒霉的屈居亚军。因此“霉霉”是中国粉丝对她的专属昵称。但中国粉丝2017年却意外地发现泰勒将粉丝对她的爱称“霉霉”注册为商标了。
原来,泰勒一直十分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每次新专辑发布,她都会第一时间对相关的歌名、专辑名、歌词等注册商标,甚至会注册相似的域名。而这次在中国,泰勒也注册了英文姓名和中文译名,其中就包含“霉霉”这个昵称。
当今时代,抢注名人商标的投机者越来越多。虽然法律有所规定,但还是阻挡不了商家们对于明星相关名字等的“偏爱”而抢注,因此学习泰勒的做法,提前为自己的名字等注册商标,才能最大化地保护自身权益。
11年来,邓紫棋一直以这个艺名面世,如果今后她真的无法使用这个名字,除了此前积累的名誉价值可能会丧失,她之前在蜂鸟音乐旗下所创作的歌曲,能否继续演绎还是个未知数。众所周知,对于音乐作品,作词、作曲、表演者、录音制作者都各自有版权,而邓紫棋属于创作型歌手,她的歌曲大多为自己作词、自己谱曲,所以她对歌曲的词、曲拥有版权。而蜂鸟音乐作为邓紫棋唱片的发行公司,属于音乐作品中的录音制作者,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现在的音乐流媒体发展迅速,我们能在网上听到的邓紫棋的歌,都是经过蜂鸟公司的授权的。
一般来说,唱片公司会在合同中买断明星艺人的词曲版权,允许明星保留署名的权利。但同时把表演权掌握在手里,我们暂且不知邓紫棋与蜂鸟音乐是如何对版权进行约定的,但如果真是如此,即便邓紫棋是歌曲的原创者,解约后再想演唱她自己的歌,得需要得到公司的授权。这也难怪有些粉丝心痛道:“艺名版权丢了倒是还好,换个名就算了,我们爱的是邓紫棋本人并不是邓紫棋这个名字,但要是歌曲版全丢了,紫棋可就要重新来过了”。
在娱乐圈,“曾经相亲相爱,如今互相伤害”的反转,可谓“大戏”年年都有,今年特别多。面对拥有丰富资源的经纪公司,我们的各位明星朋友,也要懂得运用各种方法保护自己,有事提前咨询律师,是绝对错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