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育旨在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要实现这个目标,教师必须在对幼儿身心发展的评价方面下功夫,科学地评价幼儿。科学评价幼儿应做到有理有据,有理即评价要有合理的依据,有据即评价要有可靠的证据。缺少依据或证据的评价都是主观武断的。因此,要提升教师评价幼儿的能力,教师需要从确立评价标准和收集评价证据两方面进行努力。
确立评价标准。2012年教育部颁布了《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它是我国历时7年研究制定的国家对3至6岁幼儿身心发展结构及水平的合理期待,有助于解决教师在评价幼儿时因缺少合理依据而导致的各种问题,提升教师科学评价幼儿的能力。
《指南》为教师提供了评价幼儿身心发展情况的维度框架。幼儿的发展是由多方面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教师在评价幼儿时,必须了解幼儿身心发展的结构及其组成,在头脑中建立一个完整的幼儿学习与发展的整体形象,知道从哪些方面评价幼儿。这样可以避免评价内容狭隘、评价标准的价值导向存在偏差以及评价过程存在主观偏见等问题。
《指南》还为教师提供了评价各年龄段幼儿身心发展水平的参考依据。《指南》不是按照年龄班(小班、中班、大班)而是按照具体年龄来描述幼儿身心发展不同水平的典型表现,分别对3至4岁、4至5岁、5至6岁三个年龄段末期幼儿应该知道什么、能做什么、大致可以达到什么发展水平提出了合理期望。它提示教师在评价幼儿的发展水平时,要以幼儿实际年龄为依据,而不能以所在班级为依据,因为即使同在一个年龄班的幼儿,年龄相差最大可达近12个月,因此教师不可将他们进行横向比较,而要以《指南》为依据,公正客观地评价幼儿的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