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网红为了拍搞笑视频,以上传到Youtube搏击点击率赚取更多粉丝,在佛吉尼亚一家超市内,拿起水果架子上的一个水果,退下裤子,在屁股上蹭几下,又放了回去。上传网络后起到了搞笑效果,传播极广,导致整个水果架和旁边的蔬菜无人问津,根本无法卖出,最后超市不得不把几大架水果蔬菜全扔了,损失惨重。超市店员报警后,警方对网红控以不雅曝光罪与损坏财物罪。目前还没找到庭审信息,据称11月份开庭。
问题是,如果该案发生在我国大陆地区,能否认定网红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这里涉及对“毁坏”一词刑法解释论的问题。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如何解释“毁坏”,把别人东西破坏毁损的行为当然属于毁坏,这里可以是完全毁坏,也可以是部分毁坏,比如(1)打砸别人的汽车、电视机等有形财产。对此可以总结出一种行为模型:故意导致他人财物物理层面毁坏的行为。
但这种物理层面的毁坏(物质毁弃说)的观点,并非“毁坏”的唯一方式,它难以解释实务中发生的一些案件。
比如(2)偷偷放走别人贵重的鸟,从物理层面来说根本没有“毁坏”,不仅如此,鸟儿重回自然还重获自由,从这个角度来说还救鸟儿于水火之中了。行为人放走鸟儿的行为,或许出于泄愤,或许出于对自由的向往,但对鸟儿来说物理层面没有任何毁坏。
比如,(3)婚礼上前女友突然出现,一把抢过新郎即将送给新娘的婚戒,然后跑出去扔到河里。物理层面戒指尽管很可能完好无损,但实际戒指已经无法实现它本身的价值和效用。
比如,(4)我高中时一个同学有个绝技,徒手抓苍蝇。有一天他把抓来的苍蝇,放进了几个舍友的水杯(这里仅讨论是否为“毁坏”,不考虑水杯价值)。一个舍友发现后,认为水杯不能再使用,要求这个同学进行赔偿,同学说我给你用洗洁精洗下,绝对跟新的一样。从社会一般人角度来看,这个水杯再难作为饮水器具使用,但只考虑物理层面的话却也的确没有“毁坏”。
案例(2)(3)(4)中,对于物质并没有物理层面的毁坏,但是却都导致物质的效用丧失,不能再发挥应当具有的作为特定物的效用。因此,我们可以对(2)(3)(4)总结出一种行为模型:故意导致他人财物效用丧失或减少的行为,即效用侵害说。那效用侵害说和案例(1)中的物质毁弃说是什么关系呢?二者应当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物理层面的毁坏实际也属于效用的丧失或减少。
因此,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应解释为导致他人财物效用丧失或减少的行为。今天要讨论的案子,网红故意把一个水果在屁股上蹭了蹭,放回水果摊后,导致整个水果摊的水果和旁边的蔬菜都丧失了原本的效用,因此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成立条件(不讨论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