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ZYM、MWM、ZL三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前往SQS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
2017年4月15日凌晨4时左右,ZYM、MWM、ZL三人携带电钻、岩钉(即膨胀螺栓,不锈钢材质)、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被告人ZYM首先攀爬,MWM、ZL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ZYM的安全。
在攀爬过程中,ZYM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ZYM通过这种方式于早上6时49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顶部。MWM一直跟在ZYM后面为ZYM拉绳索做保护,并沿着ZYM布好的绳索于早上7时左右攀爬到巨蟒峰顶部。
在巨蟒峰顶部,ZYM将多余的工具给MWM,MWM顺着绳索下降,将多余的工具带回宾馆,随后又返回巨蟒峰,攀爬至巨蟒峰10多米处,被SQS管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后劝下并被民警控制。
在ZYM、MWM攀爬开始时,ZL为ZYM拉绳索做保护,之后ZL回宾馆拿无人机,再返回巨蟒峰,沿着ZYM布好的绳索于早上7时30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顶部,在顶部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
在工作人员劝说下,ZL、ZYM先后于上午9时左右、9时40分左右下到巨蟒峰底部并被民警控制。经现场勘查,ZYM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经专家论证,三被告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
裁判要点
1.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对核心景区内的世界自然遗产实施打岩钉等破坏活动,严重破坏自然遗产的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和稳定性的,综合考虑有关地质遗迹的特点、损坏程度等,可以认定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2.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鉴定机构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相关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4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