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原文】国之大臣诸大夫,博闻、辩慧、游居之事,皆无得为;无得居游于百县,则农民无所闻变见方。农民无所闻变见方,则知农无从离其故事,而愚农不知,不好学问。愚农不知,不好学问,则务疾农。知农不离其故事,则草必垦矣。
这一段相对比较容易理解。涉及到两个群体,“国之大臣诸大夫”治人,“农民”治于人。用《论语》里的概念,就是君子与小人的区别,当然这是社会阶层意义的君子小人,不是道德意义上的。治人者自己是不生产任何物质资料的,他们靠治于人者缴纳的赋税生活。古代原先把这两个阶层的界限分得非常清楚,“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就是一种界限。到战国时代,这种界限比之前要模糊,但还是有。
这里说的是,贵族君子,就不要“居游于百县”了。春秋以降,各国推行县制,以取代封建制。两者有何分别?封建制下,土地封给卿大夫作为采地,就不再属于国君,包括土地上的人民,都是该土地封君的私有财产。封君实力过强,容易对国君造成威胁。事实上,春秋以来许多国家都经历过这样的政治危机,有的挺不过去就直接政权更替了,如三家分晋,田氏代齐。包括晋国历史上的小宗代替大宗,经典的郑伯克段于鄢故事,都和这种制度不无关系。推行县制的好处,在于县仍归中央或郡统属,县的地方长官(秦汉大县为县令,小县为县长)是中央委派,只行使治理权,而不实际拥有土地和人民。封建制下,一地的人民可以只忠于此地的封君,而不忠于国君。县制下,则全部忠于一国之主。所以,推行县制是出于中央集权的需求(注:早期县普遍设置于边境,还有军事管理的需求)。
这里用“百县”指代全国,贵族君子,不要在国内到处乱跑了。不跑的话呆在哪里呢?当然是要么呆在朝廷,要么呆在自己的封地。你有自己私有的土地和人民,不要来扰乱国君的土地和人民。特别是不要做博闻、辩慧之事,不要在民众面前夸夸其谈,吹嘘自己的经历见闻。这样,农民就不会受到影响蛊惑,“无所闻变见方”。“闻变”容易理解,农民每日劳作,鲜少四处游历,所涉及的无非本乡或田间的稀松平常事。贵族的生活,对于他们来说,当然入耳新鲜,觉得世界好像变了。“见方”怎么理解,有人把“方”训作“仿”,“见方”就是效仿。民国人简书把“方”解作“方术”,“见方”就是听说各种和农民本业无关的理论、技术。先秦,“道、术、法、方”这几个字有时可以通用,泛指制度、规律、方法;有时又有明确界限,比较复杂,这里不赘述。个人认为“见方”释作“效仿”更好一些。
《商君书》认为,贵族不乱跑、不乱说,有什么好处呢?就是脑子灵活一点,心思活络一些的农民,可能给个平台、途径,他就转业了,现在没有贵族来充当平台和途径,他们就“无从离其故事”。“故事”指原来从事的职业。而蠢笨一点的农民,本来就不聪明,也不好学问,只知道“疾农”,拼命干活。那么,土地开垦的效果当然更好了。
15【原文】令军市无有女子;而命其商人自给甲兵,使视军兴;又使军市无得私输粮者,则奸谋无所于伏。盗粮者无所售,送粮者不私稽,轻惰之民不游军市,则农民不淫,国粟不劳,则草必垦矣。
这一段文字略佶屈,大家在通行底本严万里校本的基础上,观点不一。有认为漏了一些字的,有认为多了一些重复性语句的。中华书局全注全译版,大概是采用了高亨先生的意见,添了六七个字。我的意见相反,认为前人抄写时有几句重复了,所以重新整理和做了句读,大家可以两相参考。
整段话讲的是军市管理。学界对于军市的专业研究还很稀缺,因为传世文献里相关记载本就少,大多是为了提其他事情顺带提一嘴。
大概来说,军市就是军队较长时间驻扎在某地时,在营垒中设立的临时市场,以解决军队和军人的日常所需。当地的百姓,特别是专业商人,可以通过售卖物品给军队获利。同时,军队会收取一部分交易税,称作“市租”,作为军队的备用资金。总而言之,这是一个三方有利的举措。
大凡利益汇聚之处,都容易涌动贪欲,成为藏污纳垢场所。市场就是典型。所以汉兴,曹参在齐地主政,别人给他出的主意就是对市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非完全放任不管,而是在不影响稳定的前提下,让曹参默许市场运行中的一些潜规则。
军市又是一种特殊的市场,军队的性质,对市场管理要求更严格。比如这里说的,“令军市无有女子”。先秦至汉,女性从商的现象非常普遍。不过军队里,总是不提倡出现女性,古人认为会影响士气和风气。《商君书》后面“兵守篇”有“壮女为一军”。有些研究者认为是军队有女子的印证,和此处矛盾。其实不然,兵守篇讲得是敌军来攻我城邑时的特殊应对,并非常规。而且就算矛盾也不重要,《商君书》各篇,本来就不是一人一时之作,不能当作是商鞅一个人的思想,出现彼此冲突的观点,正常不过。这个常识一定要时刻放在心里。
“而命其商(令)人自给甲兵,使视军兴。”这个“令”字可能是衍文。整句是说,军市里的商人要自备防具和武器,随时注意军队的动向。“甲”指防具,“兵”在古文里通常是指兵器,而非指人。“兴”有发动、发起的意思,兴建就是发动建设,兴军就是发起战争。照这一句来看,军市里的商人,一旦遇到战争突发,也有义务参战,只不过装备要自给自足。
说到这里,顺带提一下著名的睡虎地秦简中的《魏奔命律》。内容是征商籍、赘婿等人从军,在军中只给他们三分之一的口粮,并且不给荤。遇到攻城时器具不足,可以优先拿他们去人肉充填壕沟。(贾门逆旅赘后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烹牛食士,赐之参饭而勿予肴。攻城用其不足将军以堙壕。)商人的社会地位可见一般。
紧接着是,“又使军市无得私输粮者,则奸谋无所于伏”,禁止个人私自把粮食运到军市买卖,那么各种阴谋奸计就没有产生的环境了。粮食是军队的命门,必须统一管理和运输,不允许有个人途径。
到这里,作者所提倡的观念就都说了,一共是三条,针对女子一条,针对商人一条,针对私下粮食交易一条。《垦令》篇所有的行文,结构都是一致的。先说作者所提倡的观念,再说这些观念会引发的效果。观念和效果,前后是相互对应的。
所以我们来看效果是什么,一是“盗粮者无所售,送粮者不私稽”。这显然对应的是“使军市无得私输粮者”。假如允许粮食交易,一定有人想办法偷盗军粮来营利。而为军队运输粮食的百姓,也会尽量多带一些粮食,在完成运送任务后,去市场上贩卖获利,长时间停留(私稽)。“私稽”的问题是什么,一是增加市场管理成本,二是让农民增长了逐利的心态,影响他们回归本籍复农的时间,后面还有类似的例子。
第二个效果则是“轻惰之民不游军市”,对应的应该是前文“女子和商人”那两句话,否则那两句话就失去了存在意义。商人如果需要自备甲兵,又有作战义务,运营成本和风险都较高,会自动排除一些轻惰取巧之人。《商君书》认为没有女子,也让一些轻浮行奸之辈兴味索然。
而这一切最终的效果,还是要归结到垦草上来。对军市严格管理,终极目的是减少农民干农耕以外事情的机会,同时控制粮食在其他途径白白损耗。
16【原文】百县之治一形,则从。迂者不敢更其制,过而废者不能匿其举。过举不匿,则官无邪人。迂者不饰,代者不更,则官属少而民不劳。官无邪,则民不敖。民不敖,则业不败。官属少,则征不烦。民不劳,则农多日。农多日,征不烦,业不败,则草必垦矣。
“百县之治一形,则从。迂者不敢更其制,”这一句不同版本有不同句读,或者添字。比如中华书局三全本综合孙诒让和王时润的意见,把“从”“迂”二字连读,并认为应该是“徙迁”的讹写。
我采用高亨先生的观点,认为应在“则从”处句读。此处是说全国所有县要采取同样的法律制度,则天下官吏不得不尊从执行。具体来说有两个效果。第一是“迂者”不敢轻易更改国家制度,“迂者”指什么,或释为“邪僻之人”,即不守规矩之人;或者也可解释为做事迂远之人,喜欢在简单的事情上玩花样,兜圈圈。本来一个流程就能解决的政事,他偏要增加细节、增设过程、增饰礼仪。除了“迂者”以外,后文还加了一个“代者”,“代者不更”,是说继任的官吏也不能根据心意,随便对制度作出调整。这样一来的好处是:“官属少而民不劳”,政事没有额外的增饰,政令不朝令夕改,也就不用增加相关的工作人员,更不会频频去扰乱民间的生产活动。
“百县之治一形”第二个效果,是犯了过错以至于耽误政事的官吏(过而废者),不能随意地改变律令规定,来为自己掩饰错误。“官无邪人”,官府因此无法藏污纳垢,各项职能全部按照既定的、统一的政策执行,因此“民不敖”。王时润解释“敖”字为通“遨”,遨游之意。百姓不用四处遨游,以躲避邪官。
综合以上,最后得出的结果是农民有了更充裕的时间(农多日),不用应付额外的政令(征不烦),可以更专心地埋头耕作,发展农业(业不败)。
从以上讲解可以看到,这一条理念针对的,主要是基层官吏,特别是县吏。作为一种春秋以来新出现的行政单位,县的一把手长官,各国叫法也不一样。鲁、卫叫做县宰,楚叫做县尹,齐叫做大夫,晋起初也叫大夫,进入战国时代改称县令。秦随三晋,也称县令,后把其中一万户以下的小县长官单独称为县长。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一句,一国之中,真的可以做到“百县之治一形”吗?
答案是否定的。战国后期,以郡统县的格局基本定型,从各种史料来看,各郡的治理风格都大相径庭,何论郡下之县呢?郡的第一长官为郡守(后世改为太守),“太守于一郡无所不统,实一方之主,拥有高度自主权。”这句话虽是严耕望先生用以评价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但也可参见先秦实况。郡守控制着本郡和下属各县的官吏、政事、刑狱、财政、军队等事无巨细的大权,可以相当自由地决定治民风格,事实上,这正是有循吏和酷吏之别的原因之一。所以,全国都采取同一管理制度,只能是落在大原则上的设想,越到基层事务的细节操作上,越难实现。
另一个可以引申的话题是,众所周知的“统一度量衡”,也是“百县之治一形”的体现。很多人概念里,这是秦始皇帝统一之后的杰出功勋。此话没错,但我们需要知道的是,它并非是秦统一之后才有的创新。《管子·君臣上》曾提及:“衡石一称,斗斛一量,丈尺一綧制,戈兵一度,书同名,车同轨,此至正也。”先秦各个政权,都或多或少在自己统辖境内推行了一部分。特别是度量衡的统一,“度”用来校准长短,“量”用来校准体积,“衡”用来校准轻重。统一度量衡,除了方便百姓的日常生活,更重要的意义是和礼制、税收有关。大家知道,礼制下不同等级的身份,用什么大小的器物,都是有规定的。而先秦税收,大多数是收实物,比如谷物和草料。这时候就需要对体积和重量进行统一的称量。统一度量衡,站在政权立场,有便于管理的目的在内。故不必要等到全天下统一,就早已在各国内部尽量推行了。秦始皇帝所作的贡献,实质是在更大的范围内推行了这些政策。后世出土过很多秦权,所谓“权”,就是官方制作的标准重量的砝码,全国各地所用的砝码,都要参照它的重量来制作。这就是“百县之治一形”的一个实例。当然,秦始皇推行这些政策的难度当然要比先秦各国更大,毕竟疆域更加辽阔,风土各异,文化相殊,所以有些政策的效果也打了一些折扣。比如官方欲推行小篆来实现“书同文”,就几乎等同于失败了。
17【原文】重关市之赋,则农恶商,商有疑惰之心。农恶商,商疑惰,则草必垦矣。
“重关市之赋”,提高关市的税收比例。前面有几条,也是限制商人的,比如禁止籴米粜米,提高酒税之类,是针对粮食类重要商品。这一条更广泛,包含了几乎所有商贾群体。
什么是“关市”,有两个含义。第一个含义,它是一个偏正结构词汇,特指关塞附近的市场。熟悉历史的都知道,国与国之间,常常会在边境设关塞,附近又允许两国两族人民互易商品,交换所有。第二个含义,它是一个并列结构词汇,分别泛指关塞和市场两类场所。此处,应该是第二种含义。所以我们要分开来讲一讲关和市,才能理解“重关市之赋”的具体意思。
“市”相对简单,就是指市场。商贾的货物摆在市场里售卖,常规缴纳的税钱主要是“絘布”(使用官方店铺的税金),“廛布”(停放货物的地税),以及“緫布”(交易税)。
但是假如货物要销往外地、外国,则要依次经过城门、一个或多个关卡,要缴纳门征和关税。反过来,从外地贩卖东西至本地市场,也是一样,只不过次序颠倒。“门”是界于“关”和“市”中间的环节,既然商君书原文不提,我们也略过。
有些人以为只有国与国之间的边境才设关卡,其实不然。境内主要干道上也会设关,甚至除了陆路上有,还有水关。1957年和1960年在安徽寿县相继出土了五枚先秦楚国鄂君启节,其中两枚是舟节,应该就是用来通过楚国水面上所设关卡用的凭信。
关的设置,主要作用是“几”,有时写作“讥”,意思是稽查。不仅要稽查过往人员,防止奸徒混入,本国人外逃;还要稽查过往货物,拦截违禁物品,同时对相关商品进行征税。
《九章算术》里保留了许多先秦至西汉的数学应用实例,其中“均输篇”有一例:“今有人持米出三关,外关三而取一,中关五而取一,内关七而取一,余米五斗。问本持米几何?”
这道题不仅反映了关税可以征收实物,还真实体现了物品运输途中,存在多重关卡,可以重复多次征税的现象。
不过该题中的征收比例,似乎有些夸张,可能是为了便于计算而屈就的数字。真实的关税比例,现在还缺少实证,只有先秦典籍里一些零碎描述。比如《管子·幼官》:“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管子·大匡》又说:“桓公践位十九年,驰关市之征,五十而取一。”前后看似矛盾,但《管子》本身就是汇聚不同人写的托名文章,和《商君书》一样,理念和设想较多,实践和史实较少。所以百取一还是五十取一,都只能当作参考。
《管子·霸形》里甚至还提及“关讥而不征,市书而不赋”,也只能认为是一种轻徭薄赋的施政主张。从常理推断,关市之赋的比例,应该是一个随时代变化的数字。有可能在某些时候对某些商品、某些人(比如上文提到的鄂君启)免征关市之赋,而大部分时间里,应该还是面向民众固定征收的。而且理论上来说,它的比例很可能大于“五十取一”,否则不会被当成是齐桓公的惠政。
而在商君书本条理念里,强调还要再加重关市之赋。加赋的结果当然是商品流通受阻,价格上涨,效益降低。于是“农恶商,商有疑惰之心”,农民排斥从商这一路径,已经从商的则怀疑是否还有前途,变得怠惰,最终通过抑商的手段来实现固农垦荒。
18【原文】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童者必当名,则农逸而商劳。农逸则良田不荒;商劳则去来赍送之礼无通于百县。则农民不饥,行不饰。农民不饥,行不饰,则公作必疾,而私作不荒,则农事必胜。农事必胜,则草必垦矣。
这一条也是针对商贾。“以商之口数使商”,以商贾家庭的实际人数来役使他们。这说明原先商贾家有些人,是不计算在需要服徭役的,上面垦令的第四条其实已经说过了,奴仆是不算编户齐民的,社会秩序正常的时候,他们没有服役义务。他们中的许多人,本身就是因贫穷或懒惰,为了逃避官方的赋税和徭役,卖身到富户、大户为奴为婢。事实上在古代,富户家奴仆的生活条件,往往是胜过苦寒贫民的。下文所列举的“厮、舆、徒、童”,就都是奴仆的不同别名。这四个字早先都有具体所指,比如“厮”,是分裂的意思,工作和砍柴有关;“舆”和车辆有关;“徒”和苦力有关;“童”主要是指小奴。这里放在一起,就是泛指所有奴仆。《商君书》建议,这些人也“当名”,必须像平民一样在官府登记在册,以便为他们分配徭役。徭役就像一张天罗地网,让你逃无可逃。
这样一来,“农逸而商劳”,商贾家庭承担了更多的劳动,农民自然可以省下气力去专心耕作,于是“良田不荒”。同时,商贾贩卖的货物也更少流通,农民不会把精力用在买这些货物装饰生活之上,只知道埋头在公田和私田之上付出劳动,那么农事就没有不成的理由了。
说到这里,不得不提一下秦的徭役,它的主要对象有以下几种。一种是编户齐民轮流义务服役,最常见的是一年三十日期限。一种是刑徒,即罪犯服劳刑,秦时的劳刑往往为无期。还有一种很重要,是通过出土简牍发现的。睡虎地秦简《司空律》有一条:“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这句话经常被一些自媒体当成是徭役会支付工钱,是秦的惠政。其实简文说的是:如果欠了政府的债,到期不能偿还,必须通过服徭役劳动来抵债。劳动一天,去除八钱债务,如果公家提供伙食的,一天只能去除六钱债务。那么,假如商贾的奴仆真的也被强加上服役义务,应该是属于第一类。
19【原文】令送粮无取僦,无得反庸,车牛舆重设必当名。然则往速徕疾,则业不败农。业不败农,则草必垦矣。
这里提出三个要求。
第一个要求:“令送粮无取僦”。什么是“僦”?前人释“僦”为雇佣车辆,没有问题,但雇用车辆的目的,都是为了运输。所以“僦”字引申义,可以指受人雇佣担任运输这一类工作。敦煌汉简里有“僦人张季元付平望西部候长宪”的记录。《汉书·郑当时传》:“当时为大司农,任人宾客僦。”都可为证。
“僦”还有没有其他含义?出土里耶秦简中发现不少人名之前,冠以“江陵东就”“阳陵西就”“巫南就”字样。研究者起初以为东就、西就、南就,是江陵县、阳陵县、巫县下属的里。现在看来很有可能是搞错了,这些应该是县里设置的,雇车雇人运输的统一场所,设在县东就叫东就(僦),在西就叫西就(僦)。和市场命名为东市、西市类似。
参考另一条睡虎地秦简《效律》:“上节(即)发委输,百姓或之县就(僦)及移输者,以律论之。”
意思是说,当国家即将大发徭役,需要大批人力和车辆去运输东西时,老百姓这时跑去从事“僦”,即运输工作来挣钱,或者把自己的徭役转移给他人者,都要按照法律对其判罪,因为这样做会耽误国家的工事。从这条律文可以看出,百姓想要从事“僦”,必须“之县”,充分说明县里的确可能存在“僦”这一工作的统一场所。
所以,“令送粮无取僦”,我的理解是送粮任务不得雇人代替自己,而不是雇车。上述真实效律其实就是对这句话最好的解释,国家的“委输”任务,必须落实到每个人,确保亲自上阵,本人负责,绝不可以“取僦”。“取僦”就是“移输”。
第二个要求:“无得反庸”。送粮抵挡目的地,返程时不能接受别人的雇佣,为其运送,即不能趁机拉私活赚外快。为什么这里说“反庸”,上一句用“取僦”,两者有何区别?参考岳麓秦简《戍律》:“其庸代人者及取代者,赀各一甲。”可以明显比较出,“庸”是我接受别人的雇佣,取是我雇佣别人,付出劳力的主体不一样。放到商君书这里的语境,送粮过程是不能雇佣别人代替自己,所以是“无取僦”;返回过程是不能替别人载货,所以是“无得反庸”,前后用语都非常准确。
第三个要求:“车牛舆重设必当名”。车,指车辆。牛,当时运输多使用牛拉。“舆重”,有一起释为车载货的重量的,也有分开释舆为驾车人,重为载重的。我取后一种。“设”也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是车上设备,一种认为是“役”字的讹写。我也取后一种,“役必当名”应该连在一起,意思是对运输任务严加管理监督,每一个细节,包括车、牛、人、载重,都要在官府登记造册,以防中间作伪生奸。“名”就是登记,秦汉律文常规用法。
这三个要求的目的除了确保运输不出错以外,还追求一个效果,去的时候不用花时间雇人,回程也不浪费时间接私活,所以“往速徕疾”。去得快,回得早,农民就不会在其他事情上耽误太久,而误了农活,“业不败农”。
这一条还可以和第十五条相互参考,十五条说要让军市里“送粮者不私稽”。我在前面说过,出于逐利心态,一定会有人运输时多带物品贩卖,所以“车牛舆重设必当名”。而到达之后则一定会有人等等看能不能多接私活,以免空车,所以“无得反庸”,和“送粮者不私稽”也是相匹配的。
20【原文】无得为罪人请于吏而饷食之,则奸民无主。奸民无主,则为奸不勉,农民不伤。农民不伤,则草必垦矣。
这是垦令篇最后一条,也是相对简单的一条。不要为犯罪之人向官吏求请,“饷食之”,给他们好吃好喝的伺候着。没人依仗,奸民就会顾忌犯罪,“为奸不勉”。“勉”字两解,一种是释为努力,刘备给刘禅的遗诏里有“勉之,勉之,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就是努力的意思;一种是通“免”,即能够逃避刑罚的意思。两解都能说得过去。不能依托权势者,当奸民这份很有前途的职业,只好回去老老实实耕种了。
值得一提的是,这段原文,是很经典的古籍校对例子。底本严万里校注本,原文是:“无得为罪人请于吏而饷食之,则奸民无主。奸民无主,则为奸不勉,农民不伤。奸民无朴。奸民无朴,则农民不败。农民不败,则草必垦矣。”即使初读商君书者,也很容易看出文字重复烦乱,很不通顺。许多学者对此作了各种梳理、删减、添补尝试,其中蒋礼鸿先生的意见非常独到。他认为,“无主”“无朴”是一个意思,“不伤”“不败”也是,商君书在流传中有可能产生了两个版本,一个版本是“奸民无主,则为奸不勉,农民不伤”,一个版本是“奸民无朴,则为奸不勉,农民不败”,后来人不慎把两者整理到一起去了,导致了文本的重复不可解。窃以为这可能是最接近事实的解读,所以我采用了他的意见。
到这里,二十条垦令全部讲解了一遍。回顾一下,其中大概提到了以下一些理念:提倡高效公平的吏治;尽量封闭农业以外的其他谋生渠道,特别是商业;防止贵族大家占有过多劳力;通过重刑和连坐等管理制度杜绝任何懈怠和为非现象,所有这些措施,目的只有一个,即把大批量百姓牢牢绑定在土地之上,为自己生存、为国家军事战争生产和储备足够多的粮食。同时,我们也通过文本分析,以及与出土秦简所载律令的对比,明白所谓垦令篇,并非是商鞅所推行的真实法律,而是战国时代一些学者关于如何垦草的思考、建议。它们既有可能出于同一作者,也有可能是整理多人观点所得。而这些建议有没有实行,必须一条条具体而论,绝不能轻易地与秦制画上等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