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提要
在网络直播成为我国新兴行业的今天,主播、网红逐渐成为新生代最向往的“躺平”职业。
“送飞机“、“送火箭”、“送邮轮”,各种各样打赏形式和道具的丰富,也在不断拉高打赏世界的金额上限。
因打赏金额大、频率高直接或间接影响着打赏者本人及家庭生活,甚至牵扯到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处理。
打赏是否合法?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夫妻共同财产去打赏能否要回?这些都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15年在某直播平台注册账号开始观看网络直播, 直到2018年,王某前前后后打赏给李某价值80万元的人民币的虚拟礼物。
王某的妻子于某知道此事后将丈夫王某连同直播平台、主播李某一同告上法庭。
于某认为,王某未经自己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主播,明显超出生活所需,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属于无效行为,要求被告直播平台和主播李某返还其丈夫充值、打赏的款项。
法院审理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涉及因配偶一方当事人花巨资网络打赏引发的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效力问题。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三年间的充值、打赏数额多则几千、少则几块,平台难以察觉其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可能,也没义务审查用户的婚姻状况并取得其配偶同意。
因此不能认定直播平台对王某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知情的或存在恶意的。
同时,王某的打赏行为呈现小额、多次、长期等特征,作为日常娱乐消费,并未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的处分权范围。判决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
彭律解答
一、网络打赏行为并不当然无效:网络打赏既然是法律和社会认可的新兴行业,那么给其打赏的行为就并不会当然无效了,而是一种正常的娱乐消费行为。因此要结合打赏者的年龄认知等来界定,比如未成年小孩或智力受限的人进行打赏就存在效力问题。而作为成年人,打赏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必须结合其他方面来认定,比如打赏行为的频次、金额、持续时间、打赏发生的时间段及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 比如,多频次的、小金额的打赏,虽然持续时间长,导致打赏金额大,但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有权利进行正常的娱乐消费,属于合法行为。法律上认可夫妻一方对外的这种消费行为,而夫妻之间是否涉及到因打赏问题导致挥霍财产,则应另当别论。二、网络打赏并不意味着夫妻感情破裂:法律上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是有具体条文进行规定。《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重婚、家庭暴力、赌博、吸毒、分居满2年等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法律是讲依据的,并不是想当然,因此法院并不会因为配偶一方沉迷网络打赏行为、有巨额打赏行为等就判决离婚。
三、注意收集证据:从本案不难看出,司法实践中,即使一方能提供证据证明配偶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网络打赏的事实,也不能就此证明配偶一方存在肆意挥霍共同财产,从而达到其少分离婚财产的证明目的。
除了收集配偶一方与网络主播双方微信聊天文字截图,在有关平台打赏网络主播的视频截图等证明配偶一方存在网上打赏行为的证据外。
还要注意及时就配偶一方在网络平台的“过度”、“超额”打赏向平台主张权利、提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为后续主张平台对打赏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知情或者存在恶意的、配偶一方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做准备。
四、保护好夫妻共同财产,维护好自身的财产权益:夫妻相互信任是感情的基础,但信任并不代表一方对另一方行为的放纵。
特别是涉及到家庭财产问题,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础,彼此信任就更应该让双方都掌握家庭共同财产的去向。
因此,一方在涉及到家庭开支必须主动和另一方商量沟通,而另一方也应该主动掌握家庭财产情况,而不能让一方以“你管就是不信任”、“不让你操心是减轻你的责任”等借口独揽经济大权,肆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网络虚拟消费得到了仅仅是个人虚荣心的满足,却在非理性消费后带给家庭沉重的负担和缺乏温暖沟通的冰冷现实世界。
网络直播市场乱想横生,不少网络主播和平台只为利益,直播行业规范极不完善,问题不断涌现,我们要从案件中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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