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所有案例分析匀不涉及客户个人隐私信息。
时间线:
2020年8月4日,第一次联系到了我。
2020年8月21日,第一次通电话沟通后,要求提供我所需要相关信息和书面文件。
2020年8月22日,收到部分文件,开始进行审核。
2020年8月24日,双方再次通电话,我给予了我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0年9月17日,正式受理。
2020年12月15日,得到德国移民局答复:签证申请获批。
2020年12月1日,开始操作公司转让事务。
2020年12月17日,完成公司法人授权公证
………
X通过我的一位客户介绍联系到了我并告知了T现在正面临的问题。
X当时还是一位德国留学生,本来学业进展顺利,却在此时因为家中变故,无心继续求学,希望可以尽快的独立起来,承担T认为应该承担的家庭义务与责任。在联系到我之前,因为T想继续留在德国生活与工作,陪伴同在德国留学的妻子和即将出生的孩子,所以当听到某朋友说可以通过开公司的方式申请法人居留权继续留在德国时,T毫不犹豫的就注册了一家公司,并且也做好了相应的商业计划。但是T的居留申请却迟迟没有批下来,T这时也有些慌了……
我与T沟通的时候首先告诉了他:
1. 留学生的签证是被限定了居留目的的,而且不能够自由更改居留目的。即:完成学业顺利毕业后,首先拿到的是为期12-18个月的找工作签证。找到工作后申请工作签证(无论是普通工作签证或者是蓝卡签证)。工作签证申请成功后,基本上在21-24个月后就可以申请德国的永久居留权。
2. 更改留学生签证的属性(公司法人居留、普通工作签证或者找工作签证)非常困难,基本上就没有可能性。(除非……特例: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已经获取了德国官方承认的高等学历)
也就是说,以T目前自身的条件,以开公司的方式是无法使T获得新的德国居留权的。
当时因为T已经递交了法人居留权申请,所以T没有马上采纳我的方案和建议,而是等待了一段时间。在我看来,直言不讳的说,当时T还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期待T的法人居留申请可以被批准。
在等待了一段时间后,迟迟没有收到移民局的答复,T最终还是选择采纳了我当时给T出的方案:放弃申请法人居留权申请,选择申请家庭团聚签证。依据:
1. X和太太在德国的中国使领馆领取的结婚证,并同时得到了德国官方的承认。
2. X太太的留学签证属于长期居留,并且从目前情况看,延签没有问题。
3. X太太怀孕并且不久将生育。(基于人道主义因素考虑也将获得“宽容”)
4. 和太太双方的财务资产状况良好,完全可以保障双方及未来宝宝的生活无忧(不会申请德国的经济补贴HARTZ IV)
其他的问题基本都是“小问题”,最差的情况就是:如果移民局坚持不批准,申诉又失败的情况下,X需要回国在德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申请,而这种可能性虽然存在,但非常的小(PS.这时候“圣母婊”的德国政府总比冷酷无情的DC专治好)。
省略中间沟通、补充资料及处理的过程……
2020年12月15日,圣诞节前夕收到了德国移民局的答复:“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im Familiennachzug für Herrn XXX erteilen
können.” (Prima!胜利!)
至此,X的德国居留权(同时也将得到工作许可)就算是搞定了!剩下的就是约时间去换签。走到这一步,基本上也就不会再产生其他的问题了。
我恭喜X,T也很高兴。然后就跟我聊起了T之前为了申请居留而开的公司,现在也没什么用了,与其无意义的持续消耗资金不如关闭做其他计划为好。
我告诉T:
1. 公司成立后就有义务开始进行税务申报,无论是否有运营及收支。
2. 注销公司也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如果自己无法独立完成公司注销手续,请专业人士处理,费用更高。)
3. 即便公司没有实际运营,注销公司最短也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时间(3个月内能够注销的……我不予置评)
审核T公司的情况后,我建议T将公司转让。T也再次采纳了我的建议将公司转让给了我工作伙伴的客户。(目前虽然转让程序尚未完成,但基本上必要的法务及管理程序已经完成)
T说:T什么都听我的。还说没有我T估计就“阵亡”了。
我说:不至于!
备注:
我真的非常非常的感谢与感激那些给予我信任且能够在处理完事务后亦与我保持互动的人们……他们原本大多都是我的客户,后来慢慢的彼此就成为了朋友。
一方面是因为彼此懂得感恩,另一方面又何尝不是:彼此认同与需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