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本人李艳红,现在江门市XX网咖任管理人员,全面负责网咖的运营工作;另外兼做微商,销售女性服饰,因微商生意不错,决定开一间实体店,专售欧美高档女装;逐在江门市区范围寻找合适商铺。
于2017年1月8日,在互联网上搜到招租信息,有一间位于市水南路8号201的商铺招租,后经电话联系,认识招租人:江门市蓬江区悦华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信息部)、李丽华(第二被告),手机号码:13528302216、7057228,实地察看后,觉得适合服装实体店的用途。
1月9日,本人与李某在信息部商讨租赁事宜;李某介绍说:鋪位产权是江门市蓬江区白沙街水南第三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水南社)所有,水南社全权委托一位谈生(后来知道此人就是谈栋培,即第一被告)负责该铺位的招租收租工作,而谈某将该铺位的招租、租赁合同的签订工作交由信息部。因当时李某不能提供授权书和产权证明,我觉得不妥,要求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后再签订合同,然后离开。(事后了解到,李某清楚知道谈某只是水南社的承租人,为挣取中介费,不惜说谎,编造"水南社全权委托谈某招租收租工作"的謊言。)
10日李某通过微信将产权证明发到我手机上,并将谈某的手机号码(13422743284 )发给我,让我与谈某直接联系。我丈夫于18时拔打谈某电话,谈某首先确认是他委托李某办理所有租赁业务,并说因近期工作繁忙,合同签订二天后另外提供一份水南社与本人签订的正式租赁合同,交给我申办营业执照。【全程通话有录音】
因此我放下疑虑,傍晚六时在铺位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现金支付了中介费700元,2017年全年(计11个月)租金8250元,押金2250元,共计11200元,李某开具了收据。
合同签订后,我打算服装店在农历春节前开张营业,便开始联系装修公司开始装修工作;为方便跟进装修进度与质量,向本人工作单位提出请假,截至1月21止,共请假11天。
因临近春节,多间装修公司因工人返乡没法承接装修工作。最后将装修全部工作交由XXX装修公司。
因考虑服装店营业执照名称的核定,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催促谈某依约提供水南社的租赁合同,谈某要不在电话中说再过两天,要不短信回复"正忙、正在开会,晚点回电话",更恶劣的是干脆不听电话。
本人忍无可忍,于18日16时拔打水南社电话(3362205)查询合同情况,水南社明确指出,谈某不是该社的工作人员,只是该商铺的承租人,水南社对该商舖的转租不知情,更不同意。【全程有录音】
知道我上当受骗后,我紧急联系谈某与李某,斥责他们的欺诈行为,要求他们对已签订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作出一个妥善解决方法。于19日下午本人与谈某、李某在信息部见面;谈某责怪我擅自打电话给水南社,他的转租行为已引起水南社的不满;提出我与信息部签订的合同继续生效,给出兩个方案予我选择:1,现在使用谈某的名字申办营业执照,执照交由我使用;2,待春节过后,保证帮我申办用我名字的营业执照。我觉得不妥,提出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后再作回复,然后离开。【全程有录音录像】
在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后,我拔打谈某电话,想提出我的建议,但谈某刻意躲避,拒绝接听电话。我于20日凌晨发短信给谈某,不采纳谈某在信息部所提的方案,要求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谈某在01:50分回复短信,只能按照他的要求做,并恐吓我会损失严重,欲哭无泪。
我于21日18时在短信和微信通知谈某:1,要求终止本人与信息部所签订的不合法租赁合同,我同时停止铺位的装修工作。2,要求全额退回租铺的租金、押金、中介费。3,要求支付铺位的所有装修材料、人工、费用,及一切损失。4,逾期不处理,我将于农历新年后,进入司法程序。
谈某于19时在微信(微信号SUV0750)回复,1,不认识我,2,他从没有将铺位转租,3,我与信息部的租赁行为他不知情,4,会起诉我破坏原铺位的设施,要求我赔偿损失。
对于谈某这种颠倒黑白、反咬一口,阴险狡诈的人渣,我愤怒至极!
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谈某、李某违反《合同法》,犯有严重欺诈行为。
要求:1,终止我与信息部签订的违法合同。2,退回租金、押金、中介费共11200元。3,支付装修费用共23000元,4,赔偿请假扣发的工资3600元,交通费500元,5,支付所有证据提取费用500元,诉讼所有費用,6,因谈某的欺诈、恐吓,本人精神严重受到困扰,要求谈某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7,当庭向我作出道歉,8,保留追究因服裝店不能于春节前营业而导致商品积压滞销损失的权利,9,谈某假借法律名义,极尽威迫、利诱、恐吓之下三滥龌龊手段,目无法纪,气焰嚣张,态度恶劣,对犯罪手段运用如此娴熟、不假思索,我相信谈某不是初犯,而是惯犯,对于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犯罪份子,法院应该予以严惩。
以上陈述内容,皆为全部真实,法院可调查验证。
以上诉求,望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敬礼
李艳红
2017、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