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2020年7月1日起已经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
《政务处分法》对公职人员处分的种类、情形、适用条件和程序、不服处分的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最为亮点的规定就是将公务人员的部分“家务事”纳入了政务监督的范围。
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务人员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的行为将受到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注意没?一些在普通人那里的“家务事”,对于公务人员而言如果违反则是一种政务违法行为,会受到政务处分。
为什么管的那么宽呢?个人认为主要是因为公务人员代表着党和国家的形象,对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具有引领和表率作用。以前总认为“家务事”属于私事,八小时之外不受监督,致使一些公职人员损害公务形象的行为无法得到遏制和处罚,在党纪国法的监督范围内出现了盲区,这次将这些“家务事”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从政务监督的角度强化对公职人员行为的管束,实现了全覆盖,无死角的全方位监督,对于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尊老爱幼,家庭和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公职人员有义务,也有责任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以实际行动引领、感染周围群众的善德义举,这也是公职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政务处分法》的出台,为公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遏制不良家风,弘扬社会正气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公务人员的近亲属在维权方面提供了另一个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