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封建时期,男权社会中的女性地位都很低,几乎没有什么可以自己做主的事情,比如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让女性在没有见过对方的情况下就必须出嫁,就算嫁的是个渣男也只能认命,何其悲哀。
不过在中国五千多年的历史中,还是有个朝代对女性挺友善的,那就是唐朝,唐朝在当时不仅民富国强,而且制度非常的人性化,比如出台的《唐律》中提出了很多非常开明的制度,例如婚前可自由恋爱,就算父母不同意,只要两人情投意合,法律是可以给予支持的,如果女性婚姻不幸也可提出离婚。
当然离婚也是有先决条件的,《唐律》中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乙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
《唐律》中的这些规定在当时是非常创新的,颠覆封建时代下家长制度中男权至上的思想,让女性有了更多的尊严和选择权,而且唐朝也不鼓励丧夫女性守寡,女性可以由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法律会给予她最大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