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依据和权限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2.行政诉权和行政行为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规制行政关系,行使职权,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所采用的狭义行政行为又称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理。下文所称行政行为指行政处理。
行政行为分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才能作出的授益性的要式行政行为。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据其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即可直接作出,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为启动前提条件的行政行为。具体包括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对受案范围作出正面列举。第十三条对不可诉行为作出排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进一步明确排除范围:……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