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下午王老先生在儿子的陪同下来到了律所,在写字楼的大堂王老板对父亲说:这座写字楼里藏着高人呢,你看那停自行车的架子上左边的那辆自行车,他的价钱可以买两台桑塔纳,其它那几辆也都得三万元以上,所以我说这座写字楼内可能还不止一个低调的高人。
王老先生:物以类聚,人以群分,那位苏律师不就很不简单吗?对于看不准或看不透的人说话办事一定要留有余地,避免到时有可能自己下不来台。
来到苏律师的办公室,苏律师已在门口恭候,见到王老先生走过来就上前一步握住王老先生的手说:让王老先生屈尊前来,吾辈有些失礼了。
王老先生:哪里话,达者为先,向专业人士求教不分年龄,谈不上屈尊礼应上门求教。
苏律师:王老先生客气了,里面请,我们坐下说话。
大家落坐后,小何律师把泡好的茶奉上好见苏律师没有别的分咐就出去了。
还是王老先生开口说道:昨日在餐桌上讨论正事确有不妥之处,还是苏律师行事缜密,今日上门就是想听听苏律师对下一步的设想,我是关心则乱,倒是苏律师对事情的把握胜过很多同行,我心急了些。
苏律师:人之常情,可以理解。至于下一步我认为将不是法律问题为主了,人为的因素、来自其它方面的干预可能就多起来了,有些事小范围可以开诚布公的讨论,人多了也只能是心照不宣、看破而不说破,又样就难免会出现误解,这就是希望小范围谈此事的初衷。
王老先生:苏律师考虑的周到,确实小范围的讨论可以推心置腹。那就请苏律师说说想法。
苏律师:好,通过一审判决可以确定我们的观点是站得住脚的,它确定了一个事实,失火是在对方管理控制下发生的,火势的蔓延是因为对方在管理控制租货标的物期间没有留人值守导致失火没有及时发现、扑救、最后无法控制,我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虽有违约行为,但这种违约行为与失火没有因果关系。这是一个基本事实,现在已被一审法院认定,也会被很多相关的人员确信,所以,一审判决的意义不仅是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那么简单,而是基本上确保了您家老三不会承担失火或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这一点我表述的清楚吗?
王老先生:清楚,我听明白了,苏律师继续说。
苏律师:但这次失火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责任人已构成失火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必然要有人来承担这个责任。公正的讲这个责任应由下令强行将租赁标的物收回,将库房管理人员强行赶出而不留值守人员的人来负责,而这个人很可能就是对方的掌权者,这是个有一定能量的人物,绝不会甘心自已来承担这一责任,一定会下力量来找替罪羊,所以对方上诉是必然的,寻求法律之外的手段来干预也是很有可能的,寻求他的上级给予帮助也是有可能的,在这里要注意的是他的上级是局一级的大型国企领导。这一点对我们有些不利,我说的也很明白了吧?
王老先生:明白,苏律师请继续。
苏律师:说完不利的再说有利的,有一点不知您是不清楚,就是保险公司定损理赔后就取得了向事故的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这么大的损失保险公司是绝对不愿意责任落在一个民营企业身上的,届时保险公司会不用我们做任何工作就站在我们一方的利场上向我们的对方进行追偿,我们的对方损失会非常大,谁业不敢去承担,就会千方百计的去找人分担责任,到时可能会产生很多意想不到的事情。例如我们对方的现任领导和前任领导就会发生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据我了解您的三公子和前任领导关系很好,如果前任不调离三公子拖欠租金时间再长也不会被强行赶出,这一点王老先生您要心中有数。
王老先生:明白,苏律师继续讲下去。
苏律师:还有一些就是风闻了,但无风不起浪,我不认为是没影的事,就是很多受损失又买了保险的租户都在找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的关系,试图在定损上做文章,这一点我已提醒王老板了,这不是个小事,涉及金额太大,最终损失的是国有资产,对方一旦发现这一问题,失火的责任问题、赔偿问题一定是个持久战。而前面我说的这些都不是律师的业务范围,但又很可能会涉及到,也可能会影响到判决结果,所以,我希望这些问题王老先生都应该考虑到,然后再说上诉以后二审的代理问题。
王老先生:苏律师的意思我认为是听明白了,我总结一下,苏律师听听我理解的员否正确:首先是我们的观点是站得住脚的,我们家老三在理论上说是没有责任的。其次是对方不可能就此摆手认输,上诉是必然的,二审可能会更复杂但复杂不是来自法律而很可能是人的因素。其三,保险公司可能是双面剑,既可以助力我们来应对原告,也可能会给我们带来麻烦,这些麻烦可能来自租户的贪小便宜。此外对手的内部矛盾也可能给我们带来麻烦。如果我理解的对,这些我都认同,而且是出自内心的,我也会认真的对待。但是,还是想听听苏律师的建议和我们应该怎样做才是正确的。对于给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的资料必须是真实完整的这一点我已经要求去做了,对于其他租户我也会让他们做工作,效果如何无法左右。
苏律师:如此做就已经很好了,至于建议吗,我倒认为二审的代理人由杨律师做可能会更好些,首先,不会有法律上的难题,依杨律师的细致完全可以胜任,一审也是我的助理在庭审中作为主代理人出庭的,因为杨律师受到外来的干扰可能会更小。
王老先生:这怎么讲?
苏律师:我怕的是可能受到来自行政方面的干扰,因为对方的上级很快就可以出任市领导职务,涉及到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不可能不去过问,如此,杨律师做代理人可能比我做更好一些,他可以不受干扰。当然如果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我们仍可以一起讨论,提出些意见,不会袖手旁观的。
王老先生:苏律师有什么顾虑吗?
苏律师:顾虑倒是没有,我只是感觉这样会更好一些,我预计与此有关的诉讼还不止一个二审,恐怕是还有多个诉讼要牵扯到,诉讼案件虽多,但基本大同小异,如果每个案件我都做代理人的话律师费对您来说是不是有些浪费呢,因为杨律师完全可以胜任,这一点我只是建议。
王老先生:我听懂了,我回去考虑一下再决定,但苏律师这个朋友我是愿意交的,苏律师是否代理出庭我再考虑,但我们家老大在这里的法律顾问是请定苏律师的,律师费也一定会让苏律师满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