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刑法》307条第2款: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重点:
a.认识错误问题。以为在帮忙抛尸,其实人没死。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这种认识错误不重要。(这种情况下,可在既遂之前构成本罪)
b.在民诉、行政诉讼中,经当事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有利证据、伪造不利证据,因为民事、行政诉讼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所以行为人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窝藏包庇罪
《刑法》310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意:
一、如果事前有通谋,则构成所通谋罪的共同犯罪,不单独定这三个罪。
二、犯此三罪的主观罪过为“故意”。也就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三、三种罪的主体不包括自己。自己为自己不算帮助,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定实行犯罪的罪名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