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力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当事人知道其权力被侵害之日起超过1年,未申请劳动仲裁的,就丧失了劳动仲裁的胜诉权,其在1年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才提起劳动仲裁的,劳动仲裁的请求无法得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
应签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诉讼时效
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有不少用人单位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对于赔偿责任的追诉时效,已经成为了劳动仲裁案件中的一大难点。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目前普遍认为,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受一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力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一年的诉讼时效,目前在广州采用的计算方式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之日起,从后往前推算一年,逐月计算双倍工资赔偿额。
拖欠劳动者工资诉讼时效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这一条规定,是倾向性的保护劳动者,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公司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往往不敢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自己的权益,如果严格执行一年的诉讼时效的约定会使很多劳动者错过诉讼时效,故规定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如果发生了劳动争议,如果通过协商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无法解决,建议劳动者尽快提起仲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