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四种情形。分别是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和显示公平。
一,重大误解。怎样才算构成民法上的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二,欺诈。而欺诈指的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积极欺诈),或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重点是如何解决第三人欺诈问题。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对方不知情的,受欺诈方无权撤销。
受欺诈方的救济途径。受欺诈方享有撤销权,有两种途径:一是行使撤销权;二是不行使撤销权,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胁迫。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胁迫的构成要件有三点:胁迫的对象是自然人和法人;胁迫的内容是民事法益;被胁迫人之所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因为胁迫人不正当的预告危害而使被胁迫人陷入“恐惧或害怕”的心理状态。至于手段如何、是否真实以及谁实施的胁迫行为均在所不问。注意,在胁迫的情形下,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第三人实施的胁迫,受胁迫人都可以撤销合同。这一点,和第三人欺诈有不一样的地方。
四,显失公平。它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示公平,其前提条件有二:一是危困状态,二是缺乏判断能力。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前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