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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则故事:妻子和丈夫再次吵架离婚,丈夫气得夺门而出。一段时间后,妻子听见敲门声,去厨房拿了一把刀,开门后发现竟然是想图谋不轨的小偷,妻子惊慌失措下将小偷砍伤倒地。妻子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打电话等着丈夫回来处理。丈夫随后回来了,也束手无策,只能选择报警。但在警察和救护车到来前,小偷已经流血过多死亡。
你认为警察会逮捕妻子吗?妻子会因被判故意杀人罪预备、防卫过当而遭牢狱之灾吗?
客观结果上看,小偷只是想偷个东西而已,妻子竟然把人杀人,肯定防卫过当。
主观意图上看,妻子本来想杀丈夫,但小偷却阴差阳错的出现了,丈夫侥幸逃过一劫。而妻子有故意杀人的行为。
笔者不是搞刑法的,不清楚妻子会被判什么罪,但有一点很清楚,在判定妻子的罪状时,必要度量妻子行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结果。(假定妻子被判防卫过当和故意杀人罪预备,这个假定正确的可能性超过80%)
妻子定然有罪,但妻子心中是极其不服气的:我怎么算防卫过当呢?我只是太害怕了,不小心砍到那个小偷而已,哪知道他这么弱不禁风,一下子就死了。我怎么算故意杀人呢?我只是拿刀吓唬吓唬丈夫,跟他开个玩笑而已。
丈夫怎么想呢?丈夫可能想:开完笑?你都拿刀了还在开玩笑?幸亏我回来的晚,要不然死的就是我啊,你这还算故意杀人,那什么算啊!非要我死了才算吗?开什么玩笑,还有没有天理。
丈夫还可能想:算了吧,我了解她的,没那个胆子想杀我,只是想吓唬吓唬我而已,根本不存在什么故意杀人。那个小偷只是运气不好而已。
丈夫具体怎么想,仅从描述故事所提供的文字来看,不得而知。丈夫的想法与他的为人有重要关系,上文所言只是两种主要的倾向。
但是,丈夫和妻子怎么想对妻子的判决无甚作用,关键还是看法律怎么判断,即法律上如何判断故意、如何判断防卫过当。
关于故意,有意志说、认识说、动机说;盖然性说、可能性说、风险理论与容认说等,我国刑法采取了容认说,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时,就成立故意。
在此,不去细究定义,但可以知道这个定义必然是对“故意与结果”思考和取舍。尽管在书面上达成了一致,但每个人的看法不尽相同。
而这个书面上的一致也仅仅是在中国的一致,美国书面上的一致想必和中国的有所差别,国家之间的也会有所差别。
由此,妻子在不同国家所判罪状的轻重程度会有所不同,在某些国家妻子可能是无罪的,放入不同的历史时期,必然可以找到妻子无罪的情况。
一个国家的法律如何判断“主观意图和客观结果”对国家内的公民至关重要,可以深刻影响甚至改变公民的命运。
而一个人如何判断“主观意图和客观结果”对这个人的为人处世原则的构成有着重大影响,某人可以通过判断事的“主观意图和客观结果”来构造自身的为人处世的原则之一,也可以通过他人对事的“主观意图和客观结果”的判断来窥探他人为人处世的原则。
从故事中,可以做出这样的推论,妻子、丈夫、小偷的家属、法律(此处看作多个相对理性人的集合体)乃至围观群众对“主观意图和客观结果”的判断必然不同。
本文希望通过分析各方对“主观意图和客观结果”的判断来了解一个人原则之一的构成和群体规则之一的构成。
显而易见,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解决起来极其容易崩溃。但为了满足好奇心,本文还是希望对此问题有些探索性分析。
解决一个大问题时,首先要对大问题进行分解。本文将“主观意图”分为“善意、无意、恶意”三类,将“客观结果”分为“好果、无果、坏果”三类,将对象分为“个人、团体、组织”三类。
由此,这里至少有27(3x3x3)种情况等待讨论。然而即使是对其中的某一种情况,希望探索分析的问题仍然过大,需要继续分。
为此,向其中添加七个条件(即因素、因子、参数、变量等)。进一步,这里至少有189(27x7)种情况等待讨论。
在此,希望后文能对每种情况做出尽所能的、详尽的、合理的分析。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