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及特征
无正当理由擅自断绝与另一方竞争者的交往(包括买卖关系)或者给其他同行一定的好处,使之拒绝与自己的竞争者交易,以及采用任何手段对竞争对手的企业、商品和活动造成混乱的行为;
以价格手段打击、挤垮竞争对手的行为;滥用经济优势和其他强势条件强迫对方接受不平等交易的行为;
以贿赂或过重的馈赠方式争揽顾客的行为;
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假冒对方商标、服务标志、产品标识以及一切可能使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适用目的发生混乱认识的表示或说法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关系的竞争性;主体的特定性;行为的违法性;手段的不正当性;动机、目的的非义(非正义)性;客体的多重性。
2.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两者的法律基础条件不同。正当竞争是依法竞争;不正当竞争则属违法行为。
两者的目的不同。正当竞争是促进自身发展,也为社会创造财富;而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击败竞争对手控制市场谋取暴利或优势。
两者手段不同。正当竞争是经营者一方面采用正常的、积极的手段求得发展;另一方面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平等地竞争;不正当竞争则是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手段,违背或规避法律,诋毁、损害对方,损害消费者。
两者的后果不同。正当竞争受法律保护和支持,给社会和经营者都必然带来正面效果,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则不但为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带来危害,为社会造成负面效应,而且也为自身带来经济上的不利后果和法律上的制裁后果。
3.不正当竞争与不平等竞争的区别
不平等竞争是指因经营者外部条件不平等、不公平所造成的;不公平竞争是由于行为者主观违法、违背商业道德等而造成的。
不平等竞争一般不是违法行为;而不正当竞争则必然是违法行为。
不平等竞争可能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积极性,但不一定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而不正当竞争则直接损害经营者对手的利益和可能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经济秩序,阻碍社会经济发展。
4.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区别
不正当竞争是一种竞争行为,而垄断则属一种排除竞争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法律绝对禁止的;而在法律上并非完全禁止垄断,而且有的垄断还是由法律认可和维护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都是经营者;而法律所反对的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是各类经营者,可能还包括某些政府机关。
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损害经营者对手的利益,对消费者利益则不直接(甚至不)损害;而法律所反对的垄断则往往直接影响消费者利益,当然也影响中小企业经营者利益,也严重破坏社会经济发展。
5.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特点
调整主体范围:主要是经营者;参加对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的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妨碍竞争、限制竞争的行政机关。消费者一般不应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
调整关系范围:经营者与经营着之间的关系;国家监督检查部门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调整行为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调整经营者违反竞争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善良风俗,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所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也调整由此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经营者因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而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对之进行监督检查时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不仅规定了一般公认的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规定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和妨碍竞争的行为。
不仅规定了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而且规定了某些垄断行为。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机关,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主外,还包括其他经济技术监督部门。
6.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则:
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原则;
国家监督检查原则;
社会监督原则。
7.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1)混淆行为。是指在商品标记上的假冒行为和欺诈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限购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4)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产品;限制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5)搭售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有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6)压价销售行为。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压价销售、低价倾销均属于此种行为。
(7)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带有欺骗性的有奖销售。
(8)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9)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购销商品,属商业贿赂行为。这是最腐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串标行为。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以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1)毁誉行为。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信誉、商业声誉。
8.监督检查
(1)国家监督检查。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此处主要指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上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如技术监督部门,物价部门,也有权在自己职权范围内依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社会监督检查。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