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7、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1)斗殴、滋事等
2) 聚众扰乱
3)非法集会
4)强行冲越警戒线
5)暴力抗拒、阻碍执法
6)袭警
7)危害公告安全,需当场制止
8)其他

8、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1)抓获违法犯罪分子
2)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3)其他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9、以下暴力犯罪,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
1)1-15条
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10、不得使用武器:
1)犯罪者为孕妇、儿童;
但是枪支、爆炸、剧毒等暴力犯罪除外;
2)群众聚集的场所,或危险物品聚集的场所;
但是不使用武器,将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除外;

11、停止使用武器:
1)犯罪分子停止犯罪,服从警察;
2)犯罪分子失去犯罪能力;

12、造成人员伤亡的:
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

13、使用武器的情况,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14、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所属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

15、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所属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附则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推荐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