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包含车辆贬值费。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阐述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的原因,及倾向于原则上对车辆贬值主张不予支持。只有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才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
因此,一般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原告起诉赔偿中有车辆贬值赔偿主张的,大部分是不会得到法官支持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起诉主张车辆贬值损失呢?
一、请求赔偿的一方,在交通事故中需是无责任或次要责任,而不能是同等责任或主要责任;
二、受损车辆应属于车龄较低、行驶里程较短的新车;购买半年以内及几千公里里程的新车索要贬值费的一般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已经上路一、两年的车辆也可以争取。虽然旧车发生交通事故中也可能存在车辆贬值,但旧车相对车损后贬值较少、而且车辆在长期使用存在自然贬值的因素,不易于鉴定贬值的具体价值,所以旧车主张车辆贬值难度较大;
三、受损车辆损坏程度要很严重,且必须有关键部件受损;如是简单剐蹭等轻微车损,修车后基本可以恢复正常,不存在后续使用的隐患。而发生非常严重的车损,即便车辆修复后,也会影响到车辆的质量和性能,其耐用性、安全驾驶性都会降低;
四、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必须经过专业评估鉴定机构的鉴定,才能确定折旧率折旧率和贬值数额。
只有受损车辆同时具备上述情况时,要求赔偿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车辆贬值费,最终才有可能会得到法官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