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杨庭长、王局:
我与朱小华是同学同事同室关系,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年前缺席诉讼情况
我因身体状况不佳,2018年以来已挤住长沙。接到了民事庭信息,才知当时我正在长沙岳麓区岳北社区叶美珍所治疗,加之疫情时期,交通不畅,难以赶到参加诉讼,而不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我也电话里向曹钦法官报告难以赶到。判决书是11月15日中午接到。又碍于同学情面,没有上讼。
一、夫妻共同收入情况
李友仁2015年12月改非,现为县审计局副科干部。廖丽红系县粮油总公司下岗职工,2018年2月退休。我没调资前实发工资是4200左右,2022年元月调资后是4900元左右。廖丽红退休工资1680元调资后1800元左右。一年两口子工资收入74160元,其他收入10000元左右。
二、负债情况
1.银行负债 49.3万 ,其中农行信用卡8万,货记卡4万;建行信用卡李友仁5万,廖丽红信用卡1.3万,快贷5万;邮政信用卡5万;中国银行信用卡3万;工商银行信用卡1.5万;农村信用社无息贷款3万;长沙银行信用卡3万,心意通卡10万;交通银行信用卡0.5万。
2.个人欠款24万,其中曹五名5万(无息);曹圣芬6万(无息);曹刚0.5万(无息);李传有2.5(无息)万;李华冬10万。
三、原因
自2013我妻在永康路原城关中学路口租店铺二层做生意,楼上美容,楼下服装。店铺装修11万,每月租金4500元,年付租金5.4万为确保正常经营,先后向银行贷款49.3万,个人借款24万。
因与朱小华系三同关系,2014年7月向他借了5万元,在去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帮我办理信用社贴息贷款手担保手续时,他说今后有需要资金就再借点给你,我说,好的,感谢!2014年8月7日又放了2万给我,2014年9月9日放了3万给我。当时,每次借钱都分别写了借条,大意是,今借到朱小华现金5万元,按月利息1.5%付息,后两次都是这样写的,几个月之后他又在办公室跟我说,我老婆(指万艳永)要你写张总借据,我说,还要怎么写?后来提供的总借据就是按他说的写。
借款之后我一直坚持按季付息4500元,截止1998年5月2共计付了62800元。鉴于背负沉重还款压力,遂致电要求朱小华从5月1日停息还本,朱小华同意并立下字据。后来是因为县农行因惠农贷记卡告上法院,此款担保人是朱小华,不得意我找领导帮忙,延期分步归还。因这事致使我的征信有不良记录。建行快贷自1998年底中止,利息本金大数是58000元,自1999年1月起全额扣发我工资,朱小华一并全知。导致我无法按期履行归还朱小华欠款。
还有一点说明,我当时一直“倒卡”周转,忽略了较高的手续。成了为银行和债主“打工族”。期间拼命偿还了县农行的信用卡8万。用建行快贷款偿还了农村信用社3万元无息贷款。2021年6月底,长沙银行中止了我的心意通卡业务,致使我的银行还贷陷入窘境,不得已低价出售唯一的小得可怜的住房,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现在建行4120信用卡降额到4.5万,与银行达成了人性化还款协议,分期24期还,每月12日偿还建行4120信用卡1372元,每月12日还长沙银行7495信用卡4220.10元,每月12日还交通银行1246卡698元,每月25日还工商银行3298卡834元,每月29日还邮政银行6846卡2985元。
四、请求事项
请求法官根据我债台高筑,身体状况极差的实际情况,重新裁决:
1.减免高额利息支出;
2.判定支付朱小华40000元,25000元作医疗和生活必需。
3.解除我的微信支付冻结,以便我开展正常支付银行分期业务。
报告人:李友仁
202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