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文龙和乐希大学毕业后就在一起同居生活。在同居的第五年,乐希为邹文龙诞下一子邹小贝o后来,由于邹文龙长期出差在外,两人很少联络,感情越来越淡,最后分手了o那么他们所生的孩子邹小贝(现仅一岁)该由谁来抚养呢?
本案主要涉及未婚同居所生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本案中由于邹小贝仅为一岁,原则上应由乐希抚养。/ 未婚同居,原本是你情我愿的事情,分手也往往是仅涉及两个人的“私事”o但一旦在同居期间生育子女,则将牵涉无辜的孩子。非婚生子女,他们本是无罪的、合法的,但由于他们的出生是父母“任性”的结果,社会上对他们的关怀常常有所欠缺。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当未婚同居的男女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如果已经超过8周岁,还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另外,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必须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如果双方就同居期问的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必须受理。
本案中,由于邹文龙和乐希所生的小孩邹小贝仅有一岁,原则上应该由母方乐希抚养。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o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o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